违法行为通知书(佛山市高明区明安保安技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粤佛交违通202101975号
佛山市高明区明安保安技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号:粤佛交违通[2021] 0197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于2021年08月04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河滨路第五小学游泳场侧涉嫌未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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