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处理决定送达公告梁升永
梁升永(公民身份证号:4508**********3457):
经查,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26日,你未经许可,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北潭头北约744号从事花生油的生产经营活动。你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扣押决定书》(南食药监查扣〔2018〕1094号)所扣押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花生油14.89公斤)、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过滤机1台)及原料(花生2袋)。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南桂食药监查扣处决〔2018〕00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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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永安中路111号,邮编:528200,联系人:杜***,联系电话:0757-81272976)
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