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45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海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棉杰肖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棉杰、肖银龙:
本院受理的(2018)粤0605民初145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海杰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棉杰、肖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0605民初1452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粤0605民初145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肖棉杰支付所欠货款551778.9元;2.被告肖棉杰支付迟延履行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货款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