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院试行机动车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
佛山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院试行机动车
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直各医院:
目前我市各医院特别是中心城区医院停放车辆难的问题不仅给诊疗者带来了困扰,而且也影响了医院周边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社会各界和群众反映强烈。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医院周边公共停车场建设相对滞后、医院停放车位紧缺,供求矛盾突出;同时,也有部分非服务对象车辆长时间挤占服务对象车辆的车位。为控制非服务对象车辆挤占医院停放车位,提高医院停放车位周转率,改善诊疗者就医环境,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佛山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缓解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进入我市医院的机动车辆试行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入医院停放保管的机动车辆按照非服务对象高于服务对象的原则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停放中心区域医院的服务收费标准可高于停放其他区域医院的收费标准。
二、医院服务对象的机动车辆,是指到该院的诊疗者所乘坐的车辆和医院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对象车辆的识别方式、方法由各医院自行制定,并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开。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进入医院的机动车辆均可视为非服务对象的车辆。
三、试行机动车辆进入医院停放保管服务的收费标准。
(一)进入医院的机动车辆30分钟内(含)免费停放。
(二)超过免费停放时间后,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分时段12小时以内(含)按每辆5元的标准收费;诊疗者在12小时(含)内乘坐同一车辆多次进出该院停车场的,凭医院有效凭证(资料)只按一次计费。
超过12小时后,按非服务对象车辆的标准收费(医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服务对象的车辆,1小时(含)之内,按10元/辆的标准收费;之后按5元/辆·小时的标准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同一车辆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含)内,最高收费为60元/辆。
(三)法规规定免费停放的车辆,按其规定执行。
(四)有条件的医院对服务对象的车辆要逐步实行免费停放。
四、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并根据有关规定,按不高于上述市定收费标准原则,审核或制定辖区内医院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试行差别化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医院,要按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属地管辖的原则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收费证明、收费公示牌监制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同时,医院要向社会各界和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投诉。
本意见自2013年9月1 日起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物价局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