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校车改装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校车改装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校车改装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333 8044)。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佛山市校车改装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校车运行安全,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为原则,对我市不符合标准的用于接送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实施改装,确保我市所有在用校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改装的范围
改装的车辆包括在我市已取得校车标牌但不符合标准的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未取得校车标牌但与幼儿园和中小学签订有学生接送合同的专用校车。改装的实施以各区为主。
(一)环保标志为黄标的车辆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12〕33号)执行。非专用校车经改装后的使用期限,按照省相关文件精神提出的过渡期暂定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公办学校自主拥有的校车,由政府出资改装或者购买新车。
(三)民办学校自主拥有的校车,由学校出资改装或者购买新车。
(四)运营企业已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企业负责改装或者购买新车。
(五)未取得校车标牌但与学校、村(居)签订有接送学生上下学租赁合同的运营企业的专用校车,可采取以下办法。
1.由校车所有者按标准进行改装并申请校车标牌后方能接送学生,续订合同时各区、镇(街道)、学校应给予优先权。
2.购买新车并申请校车标牌后继续履行合同,可在原合同基础上对相关内容适当调整。
3.未领取过校车标牌的非专用校车从发文之日起不得作为幼儿和小学生校车使用,9月1日后不能用于接送中学生,依法终止合同,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4.不改装也不更换新车的专用校车于9月1日后依法终止运营合同,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三、改装的内容
(一)所有校车改装应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相关规定(见***)。专用校车改装还应执行《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关于软化座椅(5.10.5.1)方面的内容。
(二)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监管平台统一为“佛山市重点车辆监控信息共享平台”。
(三)车容车况整治。在用校车应容貌整洁,标识统一,无锈蚀,内部无缺陷,配饰完整。
四、改装的期限
所有改装车辆于2013年9月1日前完成。各区统一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经改装后符合标准的车辆,由区教育部门牵头受理,经区公安、交通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换发校车标牌并统一登记在册。
五、相关单位职责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可行的校车服务方案,审批本区校车标牌的发放,并组织实施本区的校车改装工作。
市教育局: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协调解决校车改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各区教育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市公安局: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加强校车收费管理,规范校车运行秩序,审核制定校车服务收费等相关政策。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车辆生产企业关于校车改装技术标准的制订,参与校车改装企业资质标准的确定。
市财政局:指导各区落实校车改装所需的经费,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参与制订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各地财政分担的具体办法,指导各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校车运行路线上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校车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对校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管平台,加强校车安全监管。
市质监局:鼓励、支持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校车维修与技术改装,支持校车维修改装企业资质等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对生产企业改装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范本)》重新签订责任书。
(二)校车驾驶人应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印章的驾驶证方能驾驶校车。
(三)与学校签订有节假日或临时接送中学生合同的车辆如无校车标牌,于9月1日后依法终止合同。
(四)从方案印发之日起,市、区教育和交通运输部门明确校车标牌受理和审批科室,有条件的开设专门窗口。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设专门窗口和通道,方便学校和企业办理校车标牌和校车年审业务,以及校车驾驶人“准许驾驶校车”审批业务。
(五)校车不得挂靠经营,提供校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必须是专业客运运输企业或专门的校车运营企业。
(六)为保证高中阶段(含中职)学生乘车安全,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车应执行的GB7258-2012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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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应执行的GB7258-2012相关规定
4.5核载 | 4.5.2.1乘用车(9座(含)以客汽车,下同)前排座位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
4.5.2.2乘用车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 mm核定 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 | |
4.5.3.2长条座椅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 mm(对幼儿专用校车按每330mm)核定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 mm核定 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学生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380mm时核定1人。 | |
4.5.3.4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得作为学生座位(椅)核定人数。 | |
4.5.3.5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 | |
4.8图形和文字标志 | 4.8.8非专用校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
4.8.9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 24315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在非上下学时段还用于其他用途的校车除外)。 | |
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 8.2.7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
8.6.5所有校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拨;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 相关规定。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如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应视为满足要求。 | |
9.1轮胎 | 9.1.1.2校车的所有车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
11.2客车的特殊要求 | 11.2.5所有校车不得设置车外顶行李架。 |
11.2.7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大于等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 |
11.5车门和车窗 | 11.5.5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 |
11.5.7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 |
11.6座椅 | 11.6.4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 |
11.6.8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20且小于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40个时,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在非上下学时段还用于其他用途的校车除外)。 | |
12 安全防护装置 | 12.1.3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
12.4.1.1车长小于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 |
12.9.2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仅有一个灭火器时,应设置在驾驶人附近;当有多个灭火器时,应在客厢内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个应靠近驾驶人座椅。 | |
12.13.5校车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有效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