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指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6日发表  

  为深入贯彻******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批示精神,落实***、***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及时适用相关税费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特别是国家和省近期发布的税费支持政策措施进行综合梳理,形成《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措施指引》。

  本指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支持医疗救治、支持抗疫医护人员和个人防疫、支持医疗科研攻关、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公益捐赠、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复工复产、税务便利化管理服务等9方面政策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

  近期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目录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

  二、支持医疗救治

  三、支持抗疫医护人员和个人防疫

  四、支持医疗科研攻关

  五、支持物资供应

  六、支持公益捐赠

  七、支持小微企业

  八、支持复工复产

  九、税务便利化管理服务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相关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相关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政策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二、支持医疗救治

  (一)增值税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号)。

  4.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号)。

  (三)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三、支持抗疫医护人员和个人防疫

  (一)支持抗疫医护人员相关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个人防疫相关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支持医疗科研攻关

  (一)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三)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五、支持物资供应

  (一)公共交通运输、生活和快递收派服务相关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增值税政策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三)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2.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六、支持公益捐赠

  (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

  1.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四)印花税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七、支持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八、支持复工复产

  (一)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政策依据: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三)免租金相关政策

  1.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广东省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五)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六)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七)依法延期缴纳社保费免收滞纳金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八)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

  1.结合实际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九、税务便利化管理服务

  (一)开辟直通办理

  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二)推行容缺办理

  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三)切实保障***供应

  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四)依法加强权益保障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五)出口退(免)税管理服务措施

  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4.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白石街道社区心系百姓解民忧群众点赞送感谢
  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46:18
  3. 环境整治靓了咱家园
  4. 大讨论(十六)鲍沟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加快发展主
  5. 市委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
  6. 全市住建领域清欠保支工作会议召开
  7. 鲍沟镇认真学习贯彻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8. 张永霞在芝罘福山调研
  9. 鲍沟镇召开党组织书记遍访贫困对象工作会议
  10. 鲍沟镇召开新一届村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会议
  11. 张术平连夜调度县市区防范第9号台风利奇马工作
  12. ***互联网督查平台开通线上线下共发力
  13. 善南街道召开文明交通素质提升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工作部署会议
  14. 2016年元旦后生产的药品都必须附有电子监管码
  15. 滨湖镇召开重点工作推进会议
  16. 筑牢安全生产工作底线区住建局持续抓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督导检查
  17. 黄务街道收心归位起好步重整行装再出发
  18. 烟台出台规定重大事项可建议市政府进行决策
  19. 区教育和体育局机关党委开展忆峥嵘寻初心勇担当抓落实主题党日活动
  20. 芝罘新海阳社区楼长于明娥——当好居民的守护者
  21. 芝罘区法德共进主题宣传月圆满收官
  22. 幸福街道举办爱心助残温暖港城活动
  23. 烟韩物流交流合作恳谈会召开达成多个合作意向
  24. 我市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25. 东沙河街道春节期间持续推进新冠疫苗接种工作
  26. 市重点工作挂图作战总指挥部召开会议
  27. 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结会议召开
  28. 龙阳镇召开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推进会议
  29. 市政协领导走访政协委员企业
  30. 滨湖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暨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推进会议
  31. 美丽庭院创建篇晒晒我的家系列展播(一)
  32. 宗兆波督导三秋安全生产和秸秆禁烧工作
  33. 坚决打赢人居环境整治攻坚战——扛起责任实干惠民
  34. 张术平走访看望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35. 烟台对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行政职责进行调整
  36. 区委第二巡察组对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开展巡察工作动员会召开
  37. 东山街道进德农贸市场冬储菜临时销售点正式开放
  38. 区经信局清理可燃物防火于未燃
  39. 恪守职责勇担当服务三农促发展——区农业农村局聚力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40. 滨湖镇召开烟花爆竹打非专项工作推进会
  41. 烟台全市农村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
  42. 关于13月份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43. 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傅明先主持并讲话
  44. 市领导会见山东未来网络研究院客人
  45. 东营市河口区建设局开展解放思想改进作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讨
  46. 市国土局领导来滨湖镇调研土地整理项目
  47. 鲍沟镇为农机免费体检确保安全上岗
  48. 宗兆波调研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49. 烟台财金集团与中金资本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举行
  50. 坚决打赢人居环境整治攻坚战——观摩看实绩对标找差距学习促提升(2
  51. 爱满福院情满金秋—芝罘社会福利院开展庆祝重阳节活动
  52. 烟台十二五规划胜利收官总量和效益双提升
  53. 滨湖镇开展专家查隐患活动
  54. 青荣城铁2月开通烟台火车站方向年底开通青岛方向
  55. 芝罘卫监315期间开展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工作
  56. 白石街道全方位多层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57. 区自然资源局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
  58. 卧龙园举办健康11百医连百居医疗专家进社区服务活动
  59. 区档案馆开展新中国的记忆主题宣传活动
  60. 烟台小麦机收工作基本结束收获小麦2157万亩
  61. 省法院院长白泉民来烟调研工作
  62. 宗兆波调研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63. 我市参加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推进会议
  64. 一线观摩看实绩对比学习找差距(二)—为民务实民称赞
  65. 烟台—南澳州经贸洽谈会在烟台举行
  66. 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来烟调研海上搜救工作
  67. 官桥镇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保障法宣传月活动
  68. 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69. 垦利经济开发区大学生创业园荣获2018年度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
  70. 王鹏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71. 市领导走访看望一线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72. 滨湖镇开展书香飘万家家庭共成长亲子阅读活动
  73. 区妇联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
  74. 黄务街道以案明纪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
  75. 芝罘区工信局有始无终的安全要始终如一地抓
  76. 芝罘岛街道高标准圆满完成征兵工作
  77. 东山街道新时代文明实践分中心举行文明吸烟公益宣传活动
  78. 区人社局多措并举开展全民参保宣传活动
  79. 孟凡利到烟台开发区调研外经贸工作
  80. 滨湖镇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行动
  81. 2022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动员会议召开
  82. 我市十二五省级课题研究圆满结束
  83. 鲍沟镇组织观看重拳出击破沉疴警示教育专题片
  84. 市领导会见易华录公司客人
  85. 张永霞开展教师节走访慰问
  86. 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87. 提振精神强化担当凝心聚力扎扎实实做好当前重点工作
  88. 芝罘法院法官做客民生热线解答市民法律疑问
  89. 烟台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治理餐桌污染
  90. 区档案局局长张海洋开启档案工作创新开放共享服务新局面
  91. 芝罘区在京流动党员党委开展缅怀革命先烈感恩幸福生活主题党日活动(图)
  92. 芝罘区民间中医资源普查正式开始
  93. 烟台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全面铺开突出重点联合整治
  94. 烟台打造中韩经贸枢纽城烟韩物流会达成多个合作意向
  95. 辛店街道三结合打造阳光计生
  96. 全市基层统战干部培训班开班
  97. 龙泉街道督导新冠疫苗加强针接种工作
  98. 王宇燕来烟调研基层党建和人才等工作
  99. 烟台不断加强信用烟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00. 北辛街道棚改工作跑出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