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鹏新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单位:
《大鹏新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则》经新区管委会二〇一六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鹏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0日
大鹏新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情况、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减轻事故的损失和影响,规范我区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明确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事故报告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保持独立和公正。
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第四条 新区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安委办”)建立应急值班信息系统。各办事处、各相关单位应设立值班室,配备电话机、传真机、台式计算机等必要设备,严格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第五条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部门和驻区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应建立事故信息收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信息报送的主体责任,并培养基层信息员队伍;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做到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工作有序。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办事处报告;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口头或书面报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即应急行政值班中心,以下简称‘应急办’)(口头报告的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并同时报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在事故现场的办事处或社区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向新区应急办(应急行政值班中心)和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事故等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新区应急办(应急行政值班中心)。
第七条 接到发生重伤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报告后,由事故发生地办事处负责现场处置,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应予配合。
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新区应急办(应急行政值班中心)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地办事处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现场处置按照新区相关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需要聘请技术专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决定。
第九条 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现场处置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尽快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并及时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
(二)组织应急救援,采取紧急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保护事故现场,对容易灭失的证据尽快收集或采取保全措施;
(四)涉嫌犯罪的,通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组成事故调查组,由组长召集第一次调查组工作会议,做好分工,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六)事故调查组组长认为需要立即开展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由新区管委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安委办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新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直接指定调查的事故,由被指定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人以下重伤的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由新区管委会授权办事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新区安委办负责办理结案工作。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新区管委会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新区安委办。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人员;
(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勘察现场、收集资料、提取物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技术鉴定等;
(三)进行事故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间接原因分析、事故定性、责任分析、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审核;
(五)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六)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七)公布结果;
(八)整理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新区管委会、新区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纪检监察局、大鹏公安分局以及事故发生地办事处等人员组成,并邀请大鹏检察室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新区管委会指定。
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参与事故调查及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技术和管理等若干个小组。
综合组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有关人员和其他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事故调查组对内、对外协调工作;负责事故调查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各项资料的分类、保管和借阅工作,在调查结束后,将所有调查材料和资料目录移交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存档;负责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及其他工作;负责统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起草事故调查总体报告。
技术组由事故调查涉及技术检测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人员组成,如有需要可聘请若干名专家给予技术支持;主要负责调查事故的技术原因,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鉴定、样品技术检测等,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还原事故发生经过,提交事故技术报告。
管理组由监察部门、总工会、对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相关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相互配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经调查组组长批准。因事故调查面扩大需增加调查人员的,经新区安委会(副)主任同意后,可将其它单位纳入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并要求其派遣工作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组长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按照工作需要安排调查组成员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应保证人员到位。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认为调查组成员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或在调查组工作期间不积极工作,不听从指挥调遣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书面要求其所在单位另行派遣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应及时召开事故调查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要求,明确调查组成员分工,宣布事故调查工作纪律和要求,确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调查组成员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现场勘察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事故调查组要依法搜集物证、询问知情人、制作勘察笔录、绘制现场示意图、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全面查清事故现场人员、机械(设备)、物质、环境等要素在事发前的状态、事故发生过程中状态以及造成的后果,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勘察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第一时间调取或封存事故相关单位的资质证书、合同、人员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人员持证、考勤、入职及工资发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方案、质量管理、技术交底、操作规程、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操作记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财务账册等与事故有关的相关资料,查封事故作业现场及相关设备。如有需要,公安部门须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第一时间控制与事故有关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对生产安全设施或安全生产长期条件负责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及生产、作业人员等);对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立即组织询问谈话,全面了解事故情况。询问和制作笔录须由两人共同完成,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签名确认;询问笔录完成后,应及时交综合组统一管理。对于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部门拘留的有关人员,事故调查组如提出对其询问谈话以及调查工作所需的其他要求,公安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调查组会议讨论决定事故调查报告。会议应根据调查掌握的所有证据,形成逻辑清晰、衔接周密的证据链,明确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之间的必然联系,并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事故进行定性,确认属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同时,应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据责任区分提出处理建议,向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组成员就有关事故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签名确认表中给予说明。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6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由标题、正文、***组成。正文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六部分。
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新区管委会进行批复。无人员伤亡以及3人以下重伤的工矿商贸一般事故,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安委办予以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分析准确,处理意见合法适当。新区管委会或者新区安委办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做出批复。凡存在下列问题的,不予批复,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分析错误的;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明确、不合法、不适当的;
(四)存在其它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事故批复直接发送相关执行单位。各执行单位按照批复意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批复意见,对本单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执行单位执行完毕后,应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报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同时抄送新区安委办。
第二十七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新区管委会或者管委会授权的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事故查处工作全部结束后,按一卷一档的原则,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将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相关证据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由新区管委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调查的工矿商贸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成员因工作需要支出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承担,在新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事故调查费用包括:调查组成员因调查工作需要支出的住宿费、工作餐费、办公场所(会议室)租赁费、办公设备费、差旅费,以及聘请专家报酬、技术鉴定费等开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办事处、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在调查组工作期间不积极工作,不听从指挥调遣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新区所属办事处、直属部门、驻区单位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新区监察机关对有关办事处、直属部门、驻区单位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是指工矿商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其他因素存在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新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