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
汕府〔2013〕135号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为做好我市的推广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13年12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粤Ⅳ车用汽油;从2014年1月1日起,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Ⅳ车用柴油。
二、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粤Ⅳ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字样;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Ⅳ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Ⅳ)”字样。
三、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四、各加油站应严格按要求销售符合标准的油品。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质量、计量、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市工商局12315,市质监局12365,市物价局12358。
五、本通告自2013年1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26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7日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