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2〕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信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十二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考核的引导作用,推动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下称:各区县)。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区县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区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分值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 具体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按每年省政府考核的最新要求和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完成(≥80分<95分)、基本完成(≥60分<80分)、未完成(<60分)四个等级。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按照市政府《印发汕头市“十二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汕府〔2011〕137号)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下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减排办。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4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信局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中纪发〔2011〕21号)、《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号)等规定,交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区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区县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对各区县节能绩效考评结果,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排名靠前的区县,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县,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县,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经信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区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