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陈小河诊所违法行为的通报
宝安区各医疗机构:
2021年10月15日,我局对深圳陈小河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经取证核实,该机构坐诊医师陈某于 2021 年 10月 13 日接诊有咽痛、鼻塞症状的患者邱某,存在未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工作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0月15日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机构作出警告并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决定(深宝卫医罚〔2021〕13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工作,切实维护人民健康安全。我局决定对深圳陈小河诊所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望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特此通报。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