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与标准战略促进项目资助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发明专利技术实施、境内外发明专利申请、国际国家标准研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与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补贴及贴保贴息、知识产权运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科技创新局,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申请本分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三)近两年内违规使用政府资金的。
第五条 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单位获授权的首件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地区),每件补贴不超过5千元,非首件每件补贴不超过3千元;对单位获授权的首件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贴不超过5万元,非首件每件补贴不超过3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标准的级别,每个制定的标准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个修订的标准不超过10万元;获得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质认定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每个资助额不超过5千元;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按认定的级别,每个资助额不超过8万元。每个单位年度标准化项目累计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我区的,每个机构一次性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培训、评估、许可、交易、融资等服务的,每个机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经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利息补贴和评估费用补贴,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区内企业成立产业知识产权组织并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或区内企业成立行业组织并通过行业组织购买产业核心技术、核心专利的,每个组织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本分项资金中标准战略促进项目扶持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切块管理,年度资助总额为200万元。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制定与本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