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法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成效明显
2016年4月,香洲法院制定出台《家事案件审判程序规则》,借鉴台湾家事立法,大胆推进家事审判程序改革创新,切实提高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为全国家事法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探索经验。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2016年3月7日两会特别报道中对香洲法院的家事审判改革举措作专题报道宣传,该院的家事审判改革成效也得到了最高法院审委会专委杜万华和广东省法院副院长谭玲的高度肯定。
作为广东省首批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和家事审判程序改革试点法院,香洲法院积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增长、案情渐趋复杂的形势需求,设置专门的家事审判合议庭,在诉讼指引、举证分配、文书格式、听证程序、细节询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多机构联动机制等方面推陈出新,打造香洲特色品牌。
一是建设彰显人文关怀的家事审判环境。香洲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婚姻家事案件咨询台,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咨询引导。设置圆桌式家事审判法庭,让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更加放松,平等对话交流。设立儿童观察暨托管室,为有需要的儿童提供询问、观察的专门场所,法官可以通过单面镜观察亲子互动情形,作为判决抚养权参考,同时也为有需要的受害人提供出庭时的儿童托管服务,有效缓解儿童的紧张情绪,避免因出庭造成二次伤害。在观察室安装了视频监控,确保被托管儿童的安全。
二是创建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香洲法院积极在家事审判证据规则方面进行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扩大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范围。如在涉家暴案件中,凡是当事人曾经报警的,香洲法院家事法官均前往辖区派出所调取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验伤报告等材料,以查明家暴发生时的现场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香洲法院还把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和不愿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纳入法院依受害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香洲法院依法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受害人及施暴人的举证责任。
三是创新性推进家事调解和家事调解制度。根据家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香洲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创新引进“原告同意暂不离婚”的新调解方式。建立家事案件调解员队伍,香洲法院从该院特邀调解员中精心挑选了8名调解员专职从事家事调解工作,这8名调解员在情感处置、社会阅历、人性观察方面具有优势,善于化解家事矛盾,为家事案件的成功调解立下汗马功劳。
为使家事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香洲法院从妇联、司法局、社会公益组织推荐的人员及法院人民陪审员中选任30名家事调查员, 根据案件需要针对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性格、经历、身心状况、夫妻关系、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工作情况等作出评估,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如2016年初首次依托珠海市儿童保护协会资源优势,在一宗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争夺未成年人抚养权时引入了家事调查机制,由心理专家对当事人抚养能力、生活状况及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及意愿等进行评估,向法官出具调查报告,供法官参考判断。
四是试行“大陪审”合议制审理家事案件。为使公众评判标准在家事案件合议中更有份量,香洲法院在部分家事案件推行由“1+4”、“2+3”大陪审合议庭审理,即由一名法官加四名陪审员或两名法官加三名陪审员组成大合议庭,对一些家庭伦理性较强、双方分歧较大的家事案件进行审理。2014年香洲法院适用“1+4”大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及植物人的离婚案件、一宗离异多年未承担抚养职责的父亲向成年女儿索要赡养费的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是在家事审判中更加强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审理方式、调查取证、裁决结果中坚持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如在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互相推诿,未尽妥善安排的判决不准离婚;限制酗酒实施家暴一方的探视权等,在制度设计上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