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预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0年12月9日)
罗府办〔2010〕29号
《深圳市罗湖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预案》已经区政府五届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预案
为有效防止地质灾害的危害,保护辖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预报和及时组织抢险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罗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1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规划国土委的指导下,我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作为三防工作的内容之一,由区三防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
1.2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挡土墙倒塌等灾害。
1.3 本预案包括对防灾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以及灾害发生时的紧急现场处理、警戒、抢险救灾、救护伤员、组织疏散灾区的群众、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储备救灾物资的具体措施,明确负责抢险救灾的领导和职责等。
1.4 区城管局(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区地质灾害安全管理及协调工作,建立群测群防的巡查体系,协助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1.5 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
1.6 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遵循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处置,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群测群防;资源整合,快速高效。
1.7 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主管领导负责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领导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
1.8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4个等级。不同的地质灾害等级对应我市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如下:
1.8.1 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一般级别(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较大级别(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1.8.2 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中型地质灾害属于重大级别(Ⅱ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1.8.3 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级别(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1.8.4 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特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级别(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1.9 地质灾害防灾实行巡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和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1.10 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地质灾害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组织机构、参与单位、管理体系、责任划分参照区三防指挥部工作机制运行,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特点,成立罗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水务局)。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城管局(水务局)、工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安监局、监察局、教育局、政府采购中心、各街道办等单位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成。区政府对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共同协作,做好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内容为:组织对已发现地质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测巡查,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巡查和防治网络,落实监测巡查责任人,填发《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通过对地质灾害监测、巡查,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稳定性情况,协调和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和街道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检查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值班及责任落实情况;在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和发生地质灾害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戒线和警示牌,协调各部门组织受灾人员撤离和安置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排险;开展辖区(责任区)内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灾区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组织社区工作站等基层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责任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2.2 防灾救灾期间,除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区三防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巡查组、安全保卫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组、资金物资保障组、安置处理组、新闻发言组、环境处理组、调查评估组,各组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2.2.1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全区地质灾害的调查,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联系市国土部门对所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危险性评估、划分危险等级,明确灾害的危害程度、治理责任主体等。
2.2.2 综合协调组。由区城管局(水务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收集信息,调查、核实灾情,预测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及时将值守巡查反馈的情况向区三防指挥部汇报,区传达三防指挥部的指示,协调、落实各项应急工作。
2.2.3 监测巡查组。由区城管局(水务局)、建设局(住宅局)、工务局牵头,以各街道办为主,主要职责:联系市国土部门,负责进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位移监测,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展变化趋势和可能出现的变形破坏迹象;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标志是否完好,疏散通道是否通畅、疏散安置地点是否随时可用,区内是否有乱搭乱建等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汇报;在暴雨、台风和连续降雨等易诱发地质灾害天气,加强值班监测和巡查。
2.2.4 安全保卫组。由各街道办牵头,罗湖公安分局、罗湖交警大队、区安监局、城管局(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防灾联合巡查和执法工作,出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和发生地质灾害时,指挥组织受灾群众的疏散、撤离和突击救生工作,对划定的危险片区和撤离区的警戒保卫;维持社会治安,负责道路疏通和交通管制;预防灾害发生后引发违法犯罪案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应急过程中人员、物资安全和运输通畅等。
2.2.5 工程抢险组。由区城管局(水务局)牵头,区武装部、工务局、供电、通讯、燃气、事发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组织抢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开展工程抢险、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
2.2.6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在地质灾害发生时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和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及医疗看护服务;开展灾害现场疫情监测、控制、消杀等卫生防疫工作。
2.2.7 资金物资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贸工局、事发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负责安排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项目资金,一旦出现灾情,保证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
2.2.8 安置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以各街道办为主,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疏散、撤离避险、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发放,转移并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等。
2.2.9 新闻发言组。由区新闻办牵头,区委(政府)办参与,负责地质灾害的新闻发言工作。
2.2.10 环境处理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卫生局、安监局、消防大队、城管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快速查明地质灾害可能引起的环境污染,控制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污染源,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
2.2.11 调查评估组。由区城管局(水务局)牵头,区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局、民政局及事发地区街道办参与,主要职责:及时跟进调查灾害诱因、监督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提出奖惩、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三、落实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岗位责任制
3.1 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实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以保障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区政府与各街道办每年均签订地质灾害安全管理责任书,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向区政府负责,主管副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向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责任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在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中的任务和责任;各街道办明确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位置,并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落实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街道办与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企事业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社区工作站和单位所承担防灾点的性质、规模、稳定性和危险性、值守巡查工作任务和内容、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程序。
四、落实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值班制度
4.1 每年汛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企事业单位实行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安排值班人员,以便区三防指挥部与各单位联络,协调防灾救灾工作。
4.2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地质灾害信息。
4.3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应认真组织和落实防灾救灾工作的各项措施和安排好值班工作,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领导要到达险情现场。
4.4 各成员单位应安排好值班人员,落实值班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遇地质灾害险情即时上报,对区三防指挥部下达的防灾救灾工作任务要及时地投入相应的人、财、物开展防灾救灾抢险工作。
4.5 在市气象台发布暴雨、台风和连续降雨等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天气预报后,各成员单位应安排巡查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巡查交通工具到位、通讯工具完好、巡查人员到岗,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巡查到位,随时掌握地质灾害动态变化情况。
4.6 医疗卫生部门应安排救护车辆、医护人员值班,备足相应的救护设备和药品,预留部分床位,以便在发生地质灾害时及时投入抢救伤员的工作。
4.7 区城管局(水务局)、建设局(住宅局)应安排抢险救灾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及人员值班,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及时到岗,投入抢险工作。
4.8 罗湖公安分局应安排警力值班,以便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担任警戒和突击救生工作。
4.9 区发改局、财政局应保证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时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4.10 各街道办要在指定的疏散避灾安置场所设专人值班,区民政局、教育局积极配合,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以便受灾人员能及时得到安置。
五、监测和预警预报
5.1 地质灾害监测巡查。我区地质灾害预防的重点是经地质专业部门确定为危险性大、直接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边坡、挡墙及地质灾害隐患点,其余位置可作为一般防治点。
5.1.1 地质灾害监测措施。
(1)采取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巡查措施、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实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方针,落实监测责任制,群测群防网络由区、街道、社区工作站三级构成。被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住小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监测责任人,监测工作由责任人组织。经监测有重大险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防灾减灾措施,同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建立监测信息反馈与处理网络,由区城管局(水务局)负责辖区内监测资料和信息的汇总、反馈、上报,进行灾情动态分析,并对下一步防灾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专业人员监测与群众目视巡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以仪器测量变形、位移量为主,目视监测变形迹象为辅。专业监测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技术要求按有关规范执行;群众监测由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承担,区三防指挥部定期巡视检查。
(4)监测的内容主要有:地表位移观测、地表裂缝变形观测、建筑物倾斜观测等。
(5)监测手段主要采用设桩、设砂浆贴片和固定标尺进行滑坡地面裂缝相对位移监测,并结合人工巡视滑坡体内的微地貌、建筑物标志、地表植物的各种细微变化。地质灾害监测以定期巡视、监测和汛期加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周期与地质灾害巡查同步进行。
5.1.2 地质灾害巡查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是预防地质灾害的有效手段。
(1)区城管局(水务局)牵头组织全区地质灾害巡查工作,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的巡查工作,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巡查。
(2)地质灾害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各项地质灾害防灾措施、值班制度落实情况,预设的疏散撤离通道是否通畅,危险区示警标志是否完好,安置区、救灾物资等是否落实到位,有无在地质灾害危险区乱搭乱建等行为。
(3)各有关部门、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地质灾害防灾救灾责任人根据责任书的要求,组织各自的地质灾害巡查工作。
(4)全区联合巡查时间旱季可每月巡查一次,雨季每月巡查两次,每次应对列入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详细的巡查,对巡查点拍照或摄影,并做好巡查记录,参加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汛期和灾害性天气应加密巡查或值班巡查。各部门应保障巡查所需交通、通讯、防风雨、拍摄等巡查装备的供给和完好,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或临灾前兆应及时报告。
(5)各街道办应对所辖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期巡查,旱季一般每月一次、雨季每月三次,灾害性天气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前兆应值班巡查,巡查应有详细的记录并拍照,参加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街道办地质灾害防灾救灾责任人签字认可。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区三防指挥部汇报。
(6)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所在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工作,旱季每月巡查二次、雨季每月五次,暴雨、台风、连续降雨天气和有地质灾害险情前兆出现时应值班巡查,应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人员签字,并经社区工作站、企事业单位地质灾害防灾救灾责任人签字认可。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发现地质灾害临灾预兆应及时向街道办和区三防指挥部汇报。
(7)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应做好巡查工作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反馈,发现的问题属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处理,属相关部门责任的应通知其处理,必要时可采取联合行动,需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5.2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5.2.1 预警预报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由市规划国土委和市气象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划分为五个等级,等级划分及相应措施分别为:
1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小。无异常变化,不须预报。
2级: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小。无异常变化,不须预报,但隐患点责任人要自觉巡查监测,密切注意隐患点动态变化,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3级(注意):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有可能发生小型地质灾害,街道办要督促隐患点责任人巡查监测,并做好防灾措施。
4级(预警):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有可能发生中型地质灾害,街道办要督促隐患点责任人24小时值班,加强巡查监测,并做好防灾避灾措施。
5级(警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有可能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街道办要督促隐患点责任人24小时值班,组织检查防灾避灾措施,采取“空楼”行动,疏散人员,转移财产。
区三防办负责落实我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各成员单位,并落实到社区工作站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准备工作。任何单位与个人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5.2.2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政府部门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立即向区三防办及街道办等单位报告险情、灾情信息,其它部门或者社区工作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转报,区三防办及街道办等单位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应立即向区委(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5.2.3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处置地质灾害各环节中要依据自己的职责快速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处置动态情况。信息报告要及时、真实、规范。属于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必须立即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尽快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5.2.4 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5.3 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
根据我区已发和潜在的地质灾害发生点和隐患点的分布、数量、规模、发展速度与危害程度,确定二线插花地区域(涉及的街道办主要有东湖、东晓、清水河)、莲塘街道为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
六、应急响应
6.1 响应程序。
6.1.1 先期处置机制。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街道办作为先期处置第一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以街道办、事件主管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处为主体,城管、民政、派出所、卫生、社区工作站予以配合的先期处置机制。先期处置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对于初步判定为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区三防办报告。
6.1.2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当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街道办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抢险救灾工作方案,组织人员有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街道办分管领导上岗带班,立即将灾情向区三防办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区城管局(水务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各街道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区街道办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三防办。
6.1.3 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区街道办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立即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区城管局(水务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提请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2)区城管局(水务局)协调组织各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开展处置工作。
(3)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城管局(水务局)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应及时向市主管部门上报。
6.1.4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区街道办作为先期处置第一责任单位,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立即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区三防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2)区三防指挥部协调组织各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开展处置工作。
(3)区政府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规划国土委报告,提请启动《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市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区政府应每24小时向市政府报告一次,直至处置结束。
6.1.5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区街道办作为先期处置第一责任单位,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立即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同时直接上报区政府。
(2)区政府协调组织各有关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开展处置工作。
(3)区政府要立即向省、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提请启动《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省、市地质灾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4)区政府应每12小时向省、市政府报告一次应急工作进度情况,直至处置结束。
6.2 扩大应急。
6.2.1 因地质灾害次生或者衍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街道办应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区三防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6.2.2 区三防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联系驻我区相关单位、驻深部队、武警部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6.3 应急结束。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经专家组研究、论证确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相应级别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报区政府撤销划定的危险区,并予公告。
七、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区三防指挥部应及时指导事发地街道办开展清理现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卫生防疫、法律援助和物资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临时调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对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的,按事发原因,由区政府、街道办及相关责任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组织和协调各金融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7.2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根据事发地区自然环境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质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7.3 调查和总结。
7.3.1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进行汇总形成灾情调查及应急处置总结。
7.3.2 区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善后处置阶段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区政府。
7.3.3 区三防指挥部根据灾情调查及应急处置总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适时补充完善、修订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预案。
八、应急保障措施
8.1 应急机制保障。
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保障措施。
8.2 物质、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由区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区城管局(水务局)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专业技术队伍对灾情预测的情况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核定。区财政局要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需要。应急处置资金由灾害所在地街道办预先支付,对于数额大、街道办无能力支付的,由区财政预先支付。
8.3 专业技术保障。
区城管局(水务局)在专业咨询单位的协助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时,专家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灾情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为正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专业依据。
8.4 应急队伍保障。
区三防指挥部组织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对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实战能力要清楚。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九、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公众宣传和培训。
区三防指挥部要利用媒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城管局(水务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街道办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9.2 演习。
区城管局(水务局)负责制定专项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演习后应及时评估演习成果。
十、奖励及处罚
10.1 对在地质灾害防灾救灾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10.2 对瞒报、漏报、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故意拖延、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11.1 各街道办要参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街道办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预案,并公布实施。
11.2 各街道办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预案应报区三防办和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11.3 各街道办、各社区工作站应按预案以及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守土有责,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11.4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