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区金湾区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
近日,金湾区人民法院对一种植户占用平沙镇九顷中一支地块的土地实施强制执行,对涉案地上作物和附着物等依法清理,并将土地交还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
据了解,2011年10月18日,该种植户与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签订合同,承租位于九顷中一支5.9亩的果园,租期从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承租期间至法院执行之日,种植户同时占用相邻4.92亩土地。
平沙因建设发展需要,合同到期后,镇相关部门、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及社区多次与该种植户沟通协商退还土地,但其却提出高于国家征收标准十倍的补偿要求。
经协商无果后,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依法将该种植户诉至法院。经金湾区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该种植户须将承租的5.9亩果园及占用的4.92亩土地返还珠海市平沙美平实业总公司并支付相关占用费及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该种植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据了解,强制执行当天,该种植户等人被依法带离执法现场,地上的作物和管养房等被依法清理拆除,法院执行人员也对现场的一切物品作了详细登记。
本次执行维护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生效法律文书有效执行,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