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海市森尼曼木业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0〕41042 号
珠海市森尼曼木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MA544JKP54
法定代表人:黄振娇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工业开发区新沙工业区工业一路北3号(厂房)二楼
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企业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100
联系人:陈先生、孙先生 联系电话:0756-5310995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