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厅、局)联合转发的《关于印发(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查询主体
第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负有到市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在具体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交通行政执法、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业管理、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中,负有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和具体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业管理、有权要求参加相关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主动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提交查询结果。
第二章 查询范围
第四条 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特别是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建设施工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五条 在交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工作人员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 在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在交通行业管理活动中,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八条 在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中,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向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犯罪的记录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负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取得投标人资格前提条件。经查询,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取消投标人资格。查询和处置结果应当于十五日内分别报同级交通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必须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前完成,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及局属各单位应当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业务目标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职责,未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即确定投标人主体资格的,确定行为无效。对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