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改决定珠环违改字〔2021〕4154号珠海市升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21〕4154号
珠海市升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MX12C
法定代表人:徐升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科二路26号(厂房四)4楼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实验室和仓库内的一条隐蔽白色管道将未经处理的红色颜料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内的雨水井,红色颜料废水通过你(单位)所在片区的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排入白蕉科技园北排洪渠。事件发生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紧急采取应急措施,将市政雨水管网内的约5500立方红色颜料废水回抽至白藤水质净化厂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企业资料、排污许可证、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排洪渠水质调查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我局将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斗门区井岸镇朝福路98号F座3楼 邮编:519000
联系人:陈先生、叶先生 联系电话:0756-5151818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