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采购人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公告
为了加强南山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执行力,提高采购质效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南山区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对南山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南头街道办、南山街道办、西丽街道办、沙河街道办、蛇口街道办、招商街道办、粤海街道办、桃源街道办开展了采购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现将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从检查结果来看,各单位均能贯彻和落实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搭建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工作内部框架,分工较为明确,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部分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公示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
(二)部分单位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情况,如超期付款、未按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
(三)部分单位存在档案管理欠缺规范性的情况,如具体的项目资料分散在各需求部门,目前未建立统一、完善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四)部分单位存在采购人内控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
(五)部分单位存在采购归口部门管理、采购人员岗位配置不够完善的情况;
(六)部分单位的采购文件未设置对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的条款,只在评审因素中对于小微企业产品给予相应加分;
(七)部分单位的招标公告未载明本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及地址、联系方式;
(八)部分单位未能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岗位分离、轮岗交流制度以及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主要表现为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未分开设置,未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负责审核采购需求、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等工作;
(九)部分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表现为按规定抽取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后,未与该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十)部分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情况;
(十一)部分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履约验收的情况,表现为:项目履约完毕后未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十二)部分单位存在无定标会议记录的情况。
针对此次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政局已向各被检查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查找原因,限期作出整改。各采购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整改。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