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根据《***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规〔2018〕19号),决定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2018年7月29日,***印发《决定》,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市编办对照《决定》,对我市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广泛征求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意见,并与主要部门反复沟通,梳理形成了《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取消事项说明
对照《决定》,本次共取消我市行政职权事项10项,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涉及市场准入事项(共6项),分别为: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子项: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商事主体(含外国
需要特别说明以下两点:一是此次取消事项,7项为行政许可事项、2项为其他类职权事项、1项为申请材料,统称为“行政职权事项”。二是第10项“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并非一项独立的行政职权事项,而是因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申请办理“商事主体补(增、换)发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的一项申请材料,根据国发〔2018〕28号第11项一并取消。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本次取消行政职权事项,文件明确要求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还逐项明确了各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真正做到放管结合。通过职权事项的取消和相应监管的强化,使政府工作从事前审批进一步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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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