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平阴县云翠片区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县政府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了《关于对平阴县云翠片区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青龙路西侧:富海花苑1号楼,嘉宜物业公司房屋,县自来水公司房屋,县公安局榆山二所办公房屋(详见附图)。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15天,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算。 四、征收补偿 按照《平阴县云翠片区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向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或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平阴县云翠片区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平阴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0日
平阴县云翠片区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为实施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拟对云翠片区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是为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青龙路西侧:富海花苑1号楼,嘉宜物业公司房屋,县自来水公司房屋,县公安局榆山二所办公房屋(详见附图)。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涉及居民住宅楼一幢,60户,建筑面积约5400㎡,非住宅3处,建筑面积约1300㎡。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平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征收实施单位:平阴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评估办法 (一)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及评估办法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具体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政策、技术规范评估确定: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补偿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补偿价值不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 四、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15天,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算。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称安置房)及结算 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安置房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与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由县政府平台承建。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评估,结清差价款后,安置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六、过渡方式及相关补偿标准 (一)过渡方式及期限 发放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过渡期限为30个月。 (二)相关费用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搬迁费:住宅房屋15元/㎡;非住宅房屋20元/㎡。 2.临时安置费:住宅10元/㎡/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15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生产用房6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40元/㎡。 七、补助及奖励 (一)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其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即对档选房),免交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对应的安置房公摊面积的价款。安置房的余下公摊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按该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 被征收人跨档选房的,不享受补助。 (二)奖励 1.征收住宅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每户奖励一万元;该户所在单元其他被征收人均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再奖励一万元;该户所在楼房被征收人全部按期签约并腾空搬迁的再奖励一万元。 2.征收非住宅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奖励三万元。 3.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以及签约后未按期腾空搬迁的,不享受奖励。 八、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形成书面认定意见并公示。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本方案依法评估,补偿经公示无异议的现房屋使用人。 九、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应当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确保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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