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遭解雇经济补偿金难讨回
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市民荷姐在我市某中学从事饭堂厨工工作,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经入职,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她购买社会保险,双方每年均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同年8月,该中学以荷姐已满50周岁为由,通知荷姐劳动合同终止,荷姐以该中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中学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荷姐入职时间为2008年3月18日,离职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但荷姐于1962年4月23日出生,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荷姐已于2012年4月2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4月23日自动终止,其后荷姐虽仍在原岗位工作,但双方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所以荷姐要求该中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荷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不少企事业单位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而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这部分劳动者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所保护,不享有离职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只能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由双方订定的用工协议具体约定。法官建议,退休人员再就业务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用工协议),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将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内容尽量约定清楚。用工期间一旦发生纠纷,退休劳动者可以协议为凭证,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规定向法院起诉维权。(记者黄雅婷 通讯员陈亮 史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