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马阿力:你未按照许可范围在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38-40号104自编之二从事食品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荔综食处字[2018]07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21楼,电话:020-818276***)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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