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社会抚养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黄埔区社会抚养费收支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黄埔区社会抚养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人口计生局反映。
黄埔区社会抚养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收支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且居住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户籍为本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性投入作出补偿的一种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保护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行全区统一标准,每年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额调整一次,并发至各街道依照执行。
第八条
(一)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后,社区居委会在发现的当月应出具证明,认定事实,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到社区居委会证明后,经审核无误,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报街道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批审,同时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登记卡》。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式三份,附上社区居委会证明、《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表》,在发现当事人发生政策外生育行为后
(三)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盖章后,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各一份及时送达当事人签收。
(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之日起
(五)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缴清。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
(六)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
(七)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街道办事处应在征收决定书生效后
(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的资料和书面申请后,
第九条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我区或由我区首先发现的,按我区征收标准由我区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采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制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文书,决定文书原则上采用电脑打印。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填写要规范,编码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街道(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第十三条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由区财政全额安排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挤占、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具体使用范围: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学习和培训。
(三)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者相关的营养补助、误工补
贴、慰问金和支付个别计划生育手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指定鉴定、诊治的医疗或其他补助费用。
(四)支付经批准聘请的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同制职工的工资、福利等。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
(六)慰问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和生活困难的计
划生育干部、职工。
(七)街道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兑现驻街法
人单位和街属单位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励。
(八)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迎
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工作检查相关费用支出。
(九)对个别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重点***
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费用支出。
(十)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和开展活动。
(十一)发放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检查和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等活动误工补贴。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纳入区预算管理,全额安排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开支,其中
第十六条
(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有社会抚养费开支均须报请区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街道
(三)转制社区居委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第十九条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实行逐级上报制度。转制社区居委应于每月10日前将社会抚养费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上报街道人口计生办,街道人口计生办应于每月
第二十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列表:
黄埔区府办***65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