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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6日发表  

越府办〔2019〕22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方案和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越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实施细则》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建设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广州市越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改革工作安排》(粤改组发〔2018〕4号)的要求,并参考《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视察广东***精神,站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制度改革。运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审批方式,建立联合审批体系。深度整合审批环节,提升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二)实施范围。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本方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属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来源于国家、省、市的资金,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改革目标。

坚持效率优先,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着力解决目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面临的立项耗时长、方案稳定难、与规划要求矛盾多、评估事项多、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多等突出问题,基于“强化事关质量、安全和造价的技术审查,行政审批最少,流程最短,服务最优”的原则,按基本建设推进流程为主线进行流程再造,形成一批见实效、可推广、能复制的改革成果。2018年底前,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环节的评审审批时间,压减至88个工作日。根据试点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征求各部门、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2019年6月前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事项和时间。

二、改革措施

(一)优化审批流程,实现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

1.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在不突破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明确的基建审批程序前后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采取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后续部门提前介入进行技术审查,待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即予批复。

对于技术方案已稳定,但正在办理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的项目,依据工程方案通过联合评审的相关书面文件,建设单位可先行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技术评审工作,在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后,再正式办理相关批复。(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

2.明晰审批权责。政府部门建立技术审查清单,只对清单内的技术审查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不再介入技术审查工作。建设单位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可以依托技术专家、技术评审机构,涉及质量、安全、造价的技术审查工作应做深做细。(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3.优化审批阶段。按工程类别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和小型项目。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审查(房屋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局)

4.完善审批机制。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均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按行业分类,分别由建设、水务、交通、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

5.再造审批流程。以“行政审批为纲、技术审查为目”。通过合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取消预算财政评审、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实行区域评估、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措施。将目前立项到竣工验收的28个主要审批事项精简、整合为15个主要审批事项,并按审批主线、审批辅线和技术审查主线同步推进。(详见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审批主线由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8个工作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概算)(5个工作日)和施工许可(5个工作日)及规划条件核实(6个工作日)、消防验收等(6个工作日)等主要审批事项组成,共需耗时35个工作日。

审批辅线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审查(房屋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组成。相关审批事项与审批主线事项和技术审查事项并行推进或纳入相关阶段办理,不另行计时。

技术审查主线由联合评审方案(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技术评审(5个工作日)、概算审查(38个工作日)组成,共耗时53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工作分阶段穿插推进,稳定的技术审查成果,作为审批工作的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房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大队)

(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技术先行,尽快稳定工程方案。

6.技术先行、做实前期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的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市区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市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中明确的项目,及经市区政府同意的近期实施计划中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报。建设单位可依据上述规划、计划、纪要等文件先行开展设计招标工作,做到工程方案阶段深度,其中对于市、区政府决定三年内实施的重点项目,可做到初步设计深度。征地拆迁摸查工作同步开展。

规划部门要加快建立“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筹各类规划,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提供项目的规划条件,应一次性提供包括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规划控制要求,在满足数据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同步向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图和地形图,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上述管线图和地形图与现状不一致且影响到工程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出具实测地形图。(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7.联合评审、尽快稳定工程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主持,会同区发改、规划、财政、建设、交通、消防、生态环境、房管、民防、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合规性情况等内容进行联合评审,尽快稳定方案,重大项目可报区政府审定。其中房屋建筑类项目由规划部门组织设计方案审查。

依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审定或经区政府审定的设计方案及投资,区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再组织类似的技术评审工作,在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规划部门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用地许可证。如道路及市政设施线位、方案涉及控规修正的,由规划部门统筹组织建设单位加快办理。对于已核发规划条件并正推进实施的建设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深化和优化过程中,需对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在不增加容积率建筑面积,符合城市设计、交通场地设计、建筑间距退让、绿地率等技术条件前提下,经论证、专题会议审议后可予以直接办理并同步修正控规,由区规划部门办理。(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

8.明晰责权、确保工程方案与造价标准相匹配。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立初步设计评审专家库和概算审核咨询单位库,建设单位从评审专家库摇珠选取专家或委托技术评审机构评审初步设计,从咨询单位库中摇珠选取概算审核咨询单位审核概算,将初步设计评审和概算审核结果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再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其中,中小型房屋建设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无须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造价部分由建设单位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咨询单位库中摇珠选取概算审核咨询单位审核,审核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强化建设单位技术审查的主体责任。同时,区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概算审核咨询单位的概算审核内容进行抽查复核,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财政局)

9.工程建设和征地拆迁统一立项、分开报批。对于工期紧、征地拆迁复杂的城建项目,经市政府(或市城建领导小组)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按照工程方案及现场征地拆迁摸查进度分别编制并报送工程建设及征地拆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在施工招标公告前应取得征地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建筑信息化、专项设备(如舞台设备等)、布展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必要组成部分,应与基本建设内容合并立项、统一审批、统一实施。(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信局)

(三)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

10.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区域评估、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在特定区域(开发区、功能园区等)实行区域评估制度,由片区管理机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引下,在规划区域内开展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文物考古调查、地震安全性、节能评价等评价评估工作,评估评价的结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片区管理机构主动向特定区域内的建设主体通告,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片区管理机构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规划、建筑、消防、人防、卫生、交通、市政等专业进行联合技术审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制订施工图技术审查专业管理标准,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将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全市统一的审批监管平台,作为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取消施工图审查备案。(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大队、区房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11.调整审批时序,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牵头单位: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配合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简化施工招标前置要件,优化设计招标方式,提高招标效率。

12.简化施工招标前置要件。施工招标前置要件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调整为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线性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为设计方案审查复函或工程方案通过联合评审的相关书面文件。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以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概算作为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再进行施工图预算财政评审。设计施工一体化(EPC)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作为招标控制价开展招标。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开标前须取得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实行招标控制价备案与招标文件备案合并办理。逐步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招标办)

13.优化设计招标定标办法。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工程设计公开招标可以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桥梁隧道工程及规划设计,以及对建筑功能或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及桥梁隧道工程,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由相应专业院士、全国或省级工程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发展改革局)

(五)分类管理,分段报建,简化施工许可程序。

14.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按建设项目类型分为三类办理:维修加固、修缮、道路改造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需办理用地手续,其中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不需办理规划手续;地下管廊工程、水务工程,采用开工报告的模式取代施工许可;对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技术方案稳定、落实建设资金且符合规划后,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农转用手续作为用地批准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即可。(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15.精简前置条件、实施告知承诺。尽量压减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程质量安全的审批申报材料。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等,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稳定承诺说明(须加盖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或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项税费、保险、工资账户等资料可由建设单位以其承诺函形式先行办理。(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

16.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与施工许可。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整合纳入施工许可办理事项中,一次申报,同步审核。(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

17.允许建设工程分段报建施工。在市政路桥和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技术方案稳定、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的原则,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

18.提前办理道路挖掘等专项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或完成施工招标前)完成道路挖掘、水上水下活动施工、河涌水利施工等相关许可手续,为实现施工招标后的“真开工”创造条件。道路挖掘等专项许可事项可分段或分阶段进行申报审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审核实行“统一收件,同步审核,统一出件”。审批过程中涉及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排水设施、道路、公路、绿地的,由建设单位按需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全市统一审批监管平台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办理上述许可的过程中,如需要提供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的,采用“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越秀交警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六)实行联合验线、联合验收。

19.实行联合测绘。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测绘实施方案,梳理上述测量的技术标准和测绘成果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相应测量成果,成果共享,满足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房管局(区更新局)、区建设水务局)

20.实行联合验收。出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按行业分类,分别由建设、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实现“同时受理、并联核实、限时办结”的联合验收模式。(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房管局(区更新局、区民防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消防大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建立联合审批平台,完善审批体系。

21.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建立“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功能,统筹各类规划,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22.提升“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及覆盖面,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督办、信息共享。大力提升网上并联申报及审批。强化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清单,将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纳入平台管理,实行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建立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科工信局)

23.强化“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深化‘前台统一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机制,通过统一收发件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集成服务和管理。(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4.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25.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城建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建设水务局局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代建中心、区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代建中心、区消防大队)

(二)制定配套文件,争取创新先试的政策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工,切实承担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及时出台或修订《建设方案联合评审实施细则》、《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梳理相关文件与国家和省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程序研究和上报,申请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分类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改革举措在广州“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

(三)鼓励创新,建立“容错”工作机制。

对采取改革措施审批,推进前期工作和进入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除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管外,对于经过技术复函、告知承诺函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对审批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除相关单位、个人以容缺受理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四)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

从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进一步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经查实的,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发展改革局)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增进企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附图:


广州市越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试点实施方案(社会投资类)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改革工作安排》(粤改组发〔2018〕4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社会投资类)》的要求,结合本区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视察广东***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服务企业的改革态度,深度融合已有的改革成果,以降低制度性成本为出发点,以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为落脚点,以服务企业、需求优先为着力点,在我市社会投资项目打造“用地清单制、取地可实施”,“审批标准化、服务全过程”,“减事项减材料,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工程改革试点,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把越秀区构建成为社会投资最便捷快速、投资可预期、政府管理透明、营商环境最好的城区。

(二)实施范围。

全区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三)改革目标。

坚持以问题导向,重点梳理企业集中反映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现有环节耗时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等制约审批效率的问题,降低行政审批申报事项数量和难度,向企业释放自主经营空间,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市场环境。建立“一个系统联合审批,一张图报建,一张图验收”的审批体系,2018年底前,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将社会投资项目进一步分为一般项目、中小型建设项目、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4类。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一般项目控制在50个工作日以内,中小型建设项目控制在38个工作日以内,不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控制在28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项目控制在22个工作日以内。政府组织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时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按需开展,时间控制在25个工作日以内。根据试点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并广泛征求各部门、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在2019年6月前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压缩审批事项和时间。

二、改革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

(一)创新推进“用地清单制”,强化“取地后可实施”。

1.建立“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牵头统一开展评估评价工作,汇总技术控制指标和要求:

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片区管理机构开展用地红线范围内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的专业评价或评估工作,在土地出让前取得统一的土地资源评估指标;对出让土地范围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危化品安全、地下管线开展现状普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应当结合出让土地的普查情况,以及报建或验收环节必须遵循的管理标准,提出“清单式”管理要求,包括:用地规划条件、建筑节能、航空、人防工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危化品安全、交通(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衔接)等技术设计要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企业,需同步提出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迁移要点。

规划部门在组织土地出让时,按市、区权限划分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总清单一并交付用地受让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房管局(区土地开发中心)牵头,区建设水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企业配合)

2.实行“豁免制”,企业取地后可实施。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免予办理用地红线范围内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道路挖掘、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砍伐迁移(古树除外)修剪树木审批。涉及需迁移或迁改等工作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服务企业组织在土地交收前实施完毕,即建设单位“取地可实施”。(区房管局(区土地开发中心)、区建设水务局负责)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并行办理,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区发展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二)审批标准化,服务全过程。

按照“服务全周期—政府定标准—企业重实施—过程严监管”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技术审查评估相关工作,推进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彻底分离,强化企业在市场机制下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4.技术评审社会化,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设计深度,明确规划、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消防、人防、水务、交通、生态环境、卫生等相关设计指标要求,政府部门不再直接介入技术审查工作,大幅压减审批时限。政府部门不再组织社会投资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备案,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审查,强化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房管局、区消防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配合)

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和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建筑设计管理模式,推进建设工程精细化管理。(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消防大队、区房管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配合)

位于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项目,依据地区城市设计成果,由建设单位在规划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或地区城市设计师自行组织评审。需进行超限高层建筑高层抗震设防审批的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5.降低设计方案批复门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征询环节由发证部门统一征询交通(含轨道交通保护及道路设计衔接)、人防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意见按需征询,各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复核,限时答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房管局、区商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对于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方案过程中,根据实际功能布局进行深化,确需对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密度进行调整的,在不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符合城市设计、交通场地设计、建筑间距退让、绿地率等技术条件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论证审议明确可按调整思路推进的,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并同步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方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

建立模拟审批机制,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环节可以提前开展,符合要求的出具预批复文件,待资料齐全后更换正式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可凭预批复文件提前办理其他部门审批手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区建设水务局、区消防大队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6.推行“带方案出让”制度,分类办理规划审批。对于规划明确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带方案出让”的工业项目,取消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可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压缩为2个工作日。

不带方案出让的产业区块范围内的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时间压缩为2个工作日。

其他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阶段的审查时间压缩为10个工作日(含征询意见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审批时间压缩为4个工作日。

可建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或单幢的建设项目,免于单独批复设计方案,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改、扩建项目可同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

7.推进施工图联合审图。建立联合审图机制,实施建筑、消防、人防等联合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房管、规划、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制订施工图技术审查专业管理标准,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将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统一的审批监管平台,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设、房管、规划、消防等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区建设水务局牵头,区消防大队、区房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减事项减材料,打通最后一公里。

8.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尽量压减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工程质量安全的工程审批申报材料。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用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稳定承诺说明(须加盖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或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项税费、保险、工资账户等资料以建设单位承诺函形式先行办理,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区建设水务局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9.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办理施工许可。按照房屋建筑项目的用地情况和建设规模,制定不同标准的施工许可核发条件。对维修加固、修缮等没有新增用地的改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用地手续,对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供规划审批手续。(区建设水务局负责)

10.简化IAB和NEM产业项目、重点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开发区域施工许可手续。在区域用地和规划稳定、环境影响评价已完成,满足质量安全监督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即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区建设水务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

11.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与施工许可。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整合纳入施工许可办理事项中,一次申报,同步审核。(区建设水务局负责)

12.实行联合测绘。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测绘实施方案,梳理上述测量的技术标准和测绘成果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相应测量成果,成果共享,满足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牵头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房管局)

13.建立限时联合验收机制,促进已建成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生态环境、人防、卫生防疫、光纤到户通讯配套、水土保持设施等验收,由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统一平台上传工程项目验收报告,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提交一套验收图纸、一套申报材料。规划、消防、质量监督、建设、生态环境、人防、卫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平台办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核,限时办结。并严格按照《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的精神,同步做好各类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验收、移交等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验收踏勘,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各专项验收核实合格、备案全部通过后,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向建设单位统一送达验收结果文件。(区建设水务局牵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大队、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4.调整审批时序,优化市政公用服务报装。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园林绿化、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迁改、连接设计要求在土地出让前明确,用地红线范围内豁免审批,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负责,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排水设施、道路、公路、绿地的审批,由建设单位按需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健全管线管理综合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协同推进项目管线敷设工作,积极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区建设水务局、越秀交警大队、各管线公共服务企业负责)

(四)建立联合审批平台,完善审批体系。

15.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筹各类规划,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牵头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16.提升“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提升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功能和应用,大力推进网上并联申报及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督办、信息共享。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控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强化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扩大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覆盖面,落实经费保障,基本建成覆盖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逐步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目标迈进。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清单,将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纳入平台管理,实行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督,建立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17.强化“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通过同一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

18.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区发展改革局、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19.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发展改革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推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改革是贯彻国家、省和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区有关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确保试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税务局、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

(二)完善政策配套,鼓励改革创新。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改革措施,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明确审批审查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鼓励改革创新,充分借助我市作为改革试点城市的契机,对需要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及时梳理并按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区建设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

(三)审批程序标准化,监管事务公示化。

通过建立全区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整合提升多规合一平台“一张蓝图”功能,推行运用电子证照,明确审批事项、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结果。对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督办、信息共享。强化职权法定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提高依法审批能力,实时***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掌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逐步建立与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

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调整完善现有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建设管理单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加大过程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大队、区房管局、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容错纠错机制,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担当务实、容纠并举等原则,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处理,切实帮助各级机关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鼓励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积极探索改革,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

 

附图:


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联审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建设方案联审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穗府〔2018〕1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领域的重大工程。联合评审和联合决策涉及审批权限在市、省或国家层面的,从其规定。

对于不改变主体结构、不改变使用功能、不涉及用地红线调整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维修、改造、改扩建项目,可不采用联合评审和联合决策方式稳定建设方案。

第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含行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统筹本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方案编制、方案比选和联审决策工作。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在送审前应组织技术团队或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并根据征收前期摸查情况、规划符合性论证,有关单位、技术团队和专家的意见完善建设方案。

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房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参加建设方案的联审决策工作,按职能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提出意见。

各审批部门按照“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原则,在部门协同会审、联合评审和联审决策阶段充分发挥技术审查作用,在建设方案稳定后按职能负责审批工作。

 

第二章  议事平台

 

第四条  广州市越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决策委员会)是由区发改、教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水务、园林、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市更新、公安、交警、应急(含消防)、民防等部门组成的议事平台,负责决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联审决策委员会同时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控规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联审决策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主任;区建设水务局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区发展改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房管局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

第五条  联审决策委员会下设市政建设(含市政路桥及管线、水务、园林、环卫等工程建设)、房屋建设(安置保障房、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社区微改造、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房屋建设)两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分别由区建设水务局、区房管局承担具体事务,负责工程费估算(不含征拆费,下同)不超过3亿元的对应专业项目的建设方案的联合评审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区建设水务局、区房管局的分管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责任科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保障联审决策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相关工作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费等)列入对应的项目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需要提请联审决策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材料,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

第六条  联审决策委员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为联审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召集人,分别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常务副主任会议、副主任会议。如会议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会议召集人可委托下一级的会议召集人召开会议,副主任可委托对口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召开会议。

专业委员会主任为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召集人,负责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如专业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开会议。

第七条  联审决策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委员由政府部门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在召开联合评审会议时,专业委员会可根据议题需要,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委员和不少于5名专家委员参与评审,并邀请议题相关单位列席会议。

在召开联审决策会议时,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议题需要,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委员参与审议决策,并邀请议题相关单位列席会议;涉及控规调整的项目,联审决策会议还应按《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市规委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邀请不少于5名专家委员参与。

第八条  联审决策委员会的政府部门委员由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建设水务局、区房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的主要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政府部门委员由上述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

召开联审决策委员会会议时,政府部门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若政府部门委员不能参会,原则上应委托本部门一名其他处级领导代表参会,并提前一天告知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若确实无法派人参会,应提前一天告知并按要求向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请假视为对会议相关议题无不同意见。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时,政府部门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若政府部门委员不能参会,可委托本部门一名其他副处级领导或科级干部代表参会,并提前一天告知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若确实无法派人参会,应提前一天告知并按要求向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请假视为对会议相关议题无不同意见。

第九条  专家委员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经市政府批准组成的联审决策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章  项目策划

 

第十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委和区政府工作部署(含区领导交办事项)和行业发展需要等,开展前期项目策划工作。前期项目策划研究所需资金在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

资金安排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时一并报送区发展改革局。

第十一条  对于需进行前期策划论证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管理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包括建设方案研究、规划符合性论证、征收前期摸查等工作。

对于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经市、区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近期实施计划、行动计划以及市、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的项目(以下统称为“有明确立项依据的项目”),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十八条开展设计工作。勘察设计费达到招标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前期研究阶段的建设方案编制及评审、控规调整或控规修正方案编制、征收前期摸查等前期费用,在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项。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充分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包括规划纲要及重点专项规划)等规划,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多规合一”“一张图”相衔接。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并统筹考虑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及前期研究进展情况,筛选出适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清单报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区财政承受能力,结合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筛选审核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编制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对于有明确立项依据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gdtz.gov.cn)申请项目代码(前期专项项目除外)。区发展改革局应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对上述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有明确立项依据的项目,视作项目建议书已批复,明确立项依据的文件可作为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开展规划符合性论证、开展项目控规调整(含修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等手续的依据。

在开展前期工作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管理单位可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对意向选址进行规划符合性论证,项目意向选址不符合“多规合一”原则性要求的,应调整意向选址方案或另行选址。确需调整规划的,应提出规划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规。

对于有明确立项依据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按照“成熟一批、对接一批”的原则,分批与“多规合一”平台对接协调,整理形成近期实施计划项目意向选址库,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统一纳入“多规合一”“一张图”数据库。

 

第四章  方案比选论证

 

第十六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管理单位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规划条件(线性工程)或规划指引(房建工程)。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一次性提供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规划控制要求,在满足数据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由建设管理单位向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单位免费申请提供相应的地形图和地下管线等电子数据,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上述地形图和管线图与现状不一致且影响到工程设计的,建设管理单位应招标或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实测的地形图作为报审材料,应满足规划、用地等审批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根据现行规划控制要求及规划条件(规划指引)并结合工程实施条件、交通影响、环境影响、投资、征收前期摸查结果等编制建设方案。其中,线性工程的建设方案应达到工程方案阶段深度,重要节点设计还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案应达到建筑方案的深度。水务(水利)项目的建设方案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重要节点还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八条  为便于各审批部门从行政审批管理层面、法律法规层面、专业技术层面对建设方案进行把关,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编制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论证。说明项目是否已有明确项目立项依据文件,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说明建设规模是否与目标需求匹配,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是否符合上层次规划和专项规划,项目的功能定位和建设目的,具备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内容。

(二)经济合理性论证。结合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开展国民经济评价,提供的投资估算应编制完整、规范,造价控制需符合项目定位和建设标准,应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广州市发布的各类指导价或同类项目对比分析,论证工程规模合理性等内容。

(三)技术方案。包括规划方案、建筑设计、工程设计等相关内容,明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具体如下:

对于房屋建筑项目,应明确选址红线范围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明确建筑总平面布局(含道路及交通、绿地、竖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需提供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明确建筑物间距、退让、退界要求;对城市景观效果和建筑空间效果及城市设计要求进行充分论证及说明。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和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项目,建议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的《建筑项目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评审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涉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卫等房屋建筑的项目,建设方案需对行业设计标准符合性进行说明。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含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公路、地下管廊、电力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等),应明确项目选址红线范围、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综合分析并阐明项目与沿线土地利用、区域路网、涉及的重大市政交通基础设施之间的规划建设和工程布设关系;明确工程线位走向、敷设方式、横断面布置、竖向标高控制及沿线立交节点方案;研究制定管线综合规划初步方案等。

对于水务水利项目(含单独建设的排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中小型水利工程),应提供项目方案设计报告(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重要节点深度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包含海绵城市相关内容)、图纸、初步地质勘察报告和估算书,工程设计计算书等内容,涉及通航论证、防洪评价、水电保持等事项的,需提供相应意见或文件资料。

对于园林绿化项目,应综合分析项目与周边环境(包括建筑、基础设施、交通、水环境、现有景观等)的关系,明确项目设计理念、设计特点、设计构思、种植设计说明,提供方案性设计图、反映景观设计意图的效果图、方案设计说明书等。

(四)控规调整或控规修正方案。涉及控规调整或控规修正的,在提交联审决策前,应一并编制控规调整(或修正)方案,包括项目概况、申请调整的内容、原因说明和影响分析,属于控规调整的,还应在联审决策会议前,提供控规调整公示及部门意见采纳情况、提请会议审议的内容、上网数据文件等。

(五)实地踏勘报告或节地评价报告。项目如需开展耕地实地踏勘论证或节地评价论证,应提供实地踏勘报告或节地评价报告。

(六)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对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域、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进行说明。

(七)征收前期摸查(含管线迁改、绿化迁移)。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应对拟征收范围的土地地类和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含房屋用途、属性等)开展前期摸查,并提出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建议,估算相应费用;涉及管线迁改、绿化迁移的,根据迁改(迁移)初步方案,估算相应费用。

(八)交通影响。项目对现有交通有影响的,应提出施工期的交通组织方案。对于项目涉及重大交通影响的,还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九)相关说明。对建设方案的实施条件进行说明;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并对推荐方案进行说明。

(十)其它资料。提供支持推荐方案的相关依据文件等。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咨询)单位提出不少于2个建设方案进行比选,可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选址方案、规划调整、征拆量、投资估算、实施条件等方面进行比较和论证,明确每个方案的优势和不足,推荐最优的建设方案。

每个方案的建设规模一般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明确的项目规模,若有突破,则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在经联审决策程序稳定方案后,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控制投资,调整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完成建设方案编制后,应按要求将推荐建设方案和比选方案一并报送给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建设方案(含推荐和比选的建设方案)后,应开展初审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开展方案论证,进一步明确推荐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完成初审后,应通过“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向建设方案可能涉及的审批部门和相关单位发起协同会审(含规划符合性审查)。各相关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方案提出会审意见(各审批部门可开展必要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反馈给项目主管部门,逾期不复视为无反对意见。无原则性反对意见的,应在系统平台中明确反馈“原则同意”。项目主管部门可视意见回复情况对专家委员发起函审。

各审批部门应从行政审批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等层面进行充分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按照“谁提出,谁指导”的部门协同原则,由提出意见的审批部门牵头指导落实,以推进项目落地。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程费估算不超过3千万元(含3千万元)且不涉及控规调整的项目,如各单位反馈意见均原则同意推荐方案的,视为建设方案稳定,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报请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出具稳定建设方案的意见,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联合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工程费估算超过3千万元(含3千万元)、或虽不超过3千万元但涉及控规调整或者部门意见(含专家函审意见)存在分歧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各单位反馈意见转给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并再次提交给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联合评审的建设方案后,应进行初审,复核各单位审查意见的吸纳及修改完善情况。对于符合联合评审会议上会要求的,提请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不符合联合评审会议上会要求的,指导建设管理单位完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联合评审会议上会要求的项目,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参会单位和与会专家,以便其先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以提高联合评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在联合评审建设方案时,各部门委员主要负责对建设方案属于本部门审查职能的内容进行评审,重点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投资估算及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审查。专家委员主要从专业角度进行比选论证和技术把关,形成专家组意见。

对于工程费估算不超过3亿元的项目,专业委员会原则通过建设方案的,视为建设方案稳定,联合评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与专家组意见一并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参考依据。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联合评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抄报区政府,议定的事项由各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第六章  联审决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工程费估算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或涉及控规调整的项目,或专业委员会评审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根据联合评审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经专家组组长确认后,再次报送给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联审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涉及控规调整或控规修正的项目,建设方案(含控规方案)经部门协同审查(工程费估算不超过3千万元的项目)及专业委员会联合评审(工程费估算不超过3亿元的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建设管理单位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征询意见公示。公示结束后,涉及控规调整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报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联审决策委员会审议;涉及控规修正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按程序完善控规修正手续。

第二十八条  提请联审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建设方案,按以下分类进行审议:

对于涉及控规调整的项目,其建设方案原则上由联审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进行决策,必要时可委托的常务副主任与副主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主要领导)共同召开会议进行决策。

对于工程费估算超过8亿元(含8亿元),其建设方案原则上由联审决策委员会对口的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进行决策;不涉及控规调整的,必要时可委托对口的常务副主任召开会议进行决策。

对于工程费估算不超过8亿元的项目,其建设方案提请联审决策委员会对口的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会议进行决策;不涉及控规调整的,必要时可委托对口的副主任召开会议进行决策。

第二十九条  对于符合联合决策委员会上会要求的项目,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参会委员及列席单位,以便其先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以提高联审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条  联审决策会议应对建设方案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情况进行审查,对控规调整报告进行审议,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在此基础上对建设方案进行决策(会议表决)。

涉及控规调整的,参照市规委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赞成的委员人数(含请假委员)超过表决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视为表决通过;赞成的委员人数(含请假委员)低于表决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表决不通过。

第三十一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联审决策会议可不作决策,由专业委员会上报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

(一)与会单位、专家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存在须由区委、区政府决策事项的;

(三)会议认为建设方案存在影响决策的重大问题的;

(四)其他需要提请上级决策的。

第三十二条  联审决策会议表决通过的建设方案,视作建设方案已稳定,联审决策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后续审批工作的参考依据,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联审决策会议表决不通过的建设方案,由建设管理单位继续按照会议纪要修改完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再次组织联审决策会议。

第三十三条  联合决策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抄报区政府,议定的事项由各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第三十四条  对于联审决策委员会不作表决的项目,在提请区政府(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视作建设方案已稳定,区政府同意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可作为后续工作的依据,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章  成果应用

 

第三十五条  建设方案稳定后,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部门协同审查稳定方案的意见、联合评审和联审决策的会议纪要和专家组意见、区政府批复等(以下统称为联审决策意见),同步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等技术文本,同步向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各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的原则进行办理,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责任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加快项目落地。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由建设管理单位按区委全面深化领导改革小组营商环境改革专项小组会议纪要(〔2019〕1号)决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区开放中介服务企业库前,可先利用区财政局已有的概预算评审机构库(广东至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工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海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五家)来开展初步设计(概算)审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概算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概算评审机构库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六条  建设方案稳定后,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组织类似的技术评审工作,可依据联审决策意见及其审定的建设方案办理上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涉及控规调整的项目,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联审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控规调整方案,组织建设管理单位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穗府〔2018〕12号文的未尽事宜,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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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03 19:43:0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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