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知规字〔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监督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现予印发。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23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专利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本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裁决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确保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条 本局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和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监督审查指导制度,局执法监督处负责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
局政策法规处对重大专利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对一般专利执法行为进行抽查;对受举报投诉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核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五条 本局负责处理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
第六条 请求本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当事人之间无仲裁约定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属于本局管辖和受理范围。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七条 请求本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请求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请求人是外国当事人的,应当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供符合我国法律要求形式的身份证明,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请求已经受理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驳回请求。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本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其中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本局应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等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局办理侵权纠纷案件,应指定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
第九条本局应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局进行案件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本局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条本局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口头审理,但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的,可以不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一条本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自行签订和解协议书。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本局可以对和解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对其中合法、有效的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制作行政调解书,加盖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实施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认定为侵权行为成立。
第一款所称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一款所称近似,是指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第十三条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责令销毁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本局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经审理,被请求人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被请求人不存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请求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请求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也不存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行为的;
(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
(三)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相比不相同也不近似的;
(四)被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
(五)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六)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八)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九)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十五条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的,经本局审查同意,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十六条 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本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加盖本局公章。
第十七条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解不成的,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本局中止案件的处理。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第一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局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配合执法的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结果。
前款所指裁量结果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档次,分别适用情节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重划分详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法情节的,按最重的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第二十二条在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配合执法的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结果应当基本相当。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80%至Y的区间内进行处罚(Y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区间的下限,下同)。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至[Y+(X-Y)×30%]的幅度内进行处罚(X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区间的上限,下同)。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的,或者拒绝、逃避、妨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法屡教不改的;
(五)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在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用于有罚款的处罚,是指在[Y+(X-Y)×70%]至X的幅度内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按照减轻处罚处理。
同时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情节的比重,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局应当采纳。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局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本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本局对行政处罚实施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组成合议组进行合议,合议组由3名以上单数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提出自由裁量处罚建议,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审批后作出最后决定。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种类、处罚数额等进行决定。
本条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拟对行政相对人给予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 对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节 行政强制
第三十三条 本局对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本局对假冒专利产品及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涉案物品分别进行查封和扣押:
(一)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是假冒专利产品,当事人配合查处,逃逸或转移假冒专利产品可能性较小的,本局对假冒专利产品进行查封;当事人不配合查处工作,逃逸、转移假冒专利产品或者转移假冒专利产品可能性较大的,本局对假冒专利产品进行扣押;
(二)专利侵权纠纷中,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有可能转移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造成其损失的,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人提供的担保要与其请求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价值相当,本局对于被请求人配合调查,逃逸或转移涉案物品可能性较小的,可以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被请求人不配合调查工作,或可能转移涉案物品的,应当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第三十五条 本局决定进行查封和扣押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实施前须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
(四)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五)向当事人出具《查封通知决定书》或《扣押通知决定书》;
(六)当场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八)清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被查封模具应当拆开校对;
(九)确定被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地点,在加贴封条后拍照和录像;
(十)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载明查封或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时间、地点。《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应当由物品所有人、现场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和笔录上注明,并由其他在场人员签字证明。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
(十一)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或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本局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本局分别保存。
第三十六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进行查封、扣押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局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当立即解除。
前款所称情况紧急是指当事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或不配合查处、调查,逃逸或非法转移涉案物品可能性较大的。
第三十七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物品。
相关涉案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三十八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但违法事实在30日内无法查清需做进一步调查或当事人双方对于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
(二)查封、扣押的物品与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无关;
(三)对侵犯专利权或假冒专利行为已经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到期。
第四十一条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过程中,被请求人对被查封、扣押物品提供担保的,经本局审查同意,解除查封或者归还扣押物品,但应当保留处理案件所必需的样品。
第四十二条 本局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当事人对已被查封的物品,不得擅自拆封、转移、毁损、变卖。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党总支负责受理专利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属于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由机关党总支处理。
属于执法行为不当的由政策法规处纠正。
第四十四条 本局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独断专行、宽严失度、自由裁量显失公正的;
(二)违反本规定,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等滥用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
(三)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或显失公正,造成专利行政执法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或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专利行政执法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
(五)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故意隐瞒不报、以罚代刑或者徇私枉法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局追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依据以下方式进行:
(一)已由局机关党总支或政策法规处建议改正,但拒不改正的,由本局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局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局接受市法制机构对本局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专利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十八条 各区知识产权局行使专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
第四十九条除特别规定外,本规定及***《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所称“日”,除明示为工作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7年2月13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