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醒市场主体履行2021年度年报公示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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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1日发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2021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且目前为存续状态的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为http://gd.gsxt.gov.cn/)或选择“粤商通”APP、“肇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节严重的,本局将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肇庆市鼎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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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20:09:4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