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肇庆市鼎湖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解读一:为什么要废止《肇庆市鼎湖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答:《肇庆市鼎湖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肇鼎府〔1996〕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996年5月印发实施,为规范全区范围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发挥了明显作用。但在近年来,为减轻企业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减免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文件,如《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当中包括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国家和省对企业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文件的出台后,《暂行规定》与现实的形势不适应。经过政府顾问律师审核,《暂行规定》符合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废止《暂行规定》很有必要,决定予以废止。
解读二:废止《肇庆市鼎湖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鼎湖区水利局作为主办单位,在废止《暂行规定》的工作过程中,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先后将废止《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函至全区20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4个单位的回复,均表示对废止《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无意见,其他16个单位无回复的视为无意见,无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解读三:废止《肇庆市鼎湖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后,我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执行什么文件?
答:《肇庆市鼎湖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后,我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出台的规定执行,主要文件包括《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以及《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1月13日粤府〔1995〕95号发布)。
政策文件:肇鼎府规〔2020〕6号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鼎湖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