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明确初装费不得价外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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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7日发表
近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意见》,对多年来被受消费者争议的“初装费”有了明确规定,商品住宅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得在房屋价款外另行收取。
《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市物价局负责监督落实。
网络编辑:田瑞
信息审核:韩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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