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完善职工和居民省级统筹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使用规定特药每年最高补偿20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和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建立职工省级统筹大病保险并进一步完善居民省级统筹大病保险制度。职工省级统筹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居民省级统筹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需缴费。
2017年,省级统筹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18种特效药品。2017年职工省级统筹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给予60%的补偿;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参保居民使用特效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给予40%的补偿;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标示的扶贫对象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职工和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
目前,使用规定特殊药品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65万元。
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