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企业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
各企业及职工:
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应尽到的社会责任。通过参加社会保险,使每一个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助、失业有所济、生育有所补,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是企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请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通过柜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为企业发展、留住人才、建设诚信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有效解除企业和职工的后顾之忧。
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并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将用人单位及其法人(负责人)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全员参保是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
广大职工朋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您的合法权益。您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为您办理社会保险,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确保今后能享受国家社保的红利,解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的后顾之忧。
三、未参保投诉举报途径
若单位未进行社保登记、未及时缴纳社保费,请您及时向长宁县社保经办机构和长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宁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831-4630229;
长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831-4625119。
特此告知
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