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仪陇县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的通知
仪府办发〔2013〕125号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仪陇县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仪陇县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对城镇房屋的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仪陇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物价、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设仪陇县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全县城镇范围内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按***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验收时,应当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应当具有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明可防治白蚁的合格产品。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已由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具有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进行普通装饰装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灭治或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危害现场查看和灭治工作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文物保护等单位应当定期对古建筑文物进行检查,发现有白蚁危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防治。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费的收取和使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包治期的复查灭治经费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按适当比例提取。
第十三条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施工完备之日起计算。
普通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及城镇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由白蚁防治单位与委托人约定。
在包治期限内出现白蚁危害的应当免费灭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实施或者拒绝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事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不具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事城镇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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