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按照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经镇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我镇户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不含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具体包括我镇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外地户籍在我镇的常住人口。
二、参保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所有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应全面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无脱保漏保。
(二)年度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可在一个地方参加一种政府举办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连续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应每年不间断连续参保缴费,不得因参保地变化、不同险种之间的转移等原因而中断脱保。
(五)责权对等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每年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方可享受相应年份医疗保障待遇;不履行及不按时履行参保责任者将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三、工作目标
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应保尽保,推进全民医保,力争实现全覆盖。困难群众包括特困人员、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下同)、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返贫监测对象参保率达到100%。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目标任务按照辖区户籍人数下达(见***)。
四、参保缴费期及待遇等待期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
2022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二)特殊情形的参保缴费
1.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由监护人持户口簿凭新生儿本人真实身份信息,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享受医保待遇。
2.县救助福利机构接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人员,经核实未参保的可即参即享,自进入救助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间切换险种的、参保地变更的参保人员,原参保险种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4.经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防返贫监测对象,经排查未参保的可即参即享。
5.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客观原因导致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的,须分别对应自复转、刑满释放、毕业之日起3个月内缴费,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三)待遇等待期
一般情形超出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特殊情形超出规定时限参保缴费的,按居民医保统筹地区统一规定,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
五、缴费标准和方式
(一)缴费标准
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
(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
2022年,特殊困难群体(以2021年12月相关部门提供的资助参保人员名单为准)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资助标准分别为:特困人员、一二级残疾人、重点优扶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低保对象给予20%的资助,三四级残疾人给予半额资助,经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返贫监测对象给予75%的资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五年过渡期内,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参保资助实行渐退政策,2022年已稳定脱贫人口给予75%的资助。
特殊困难群体中全额资助的由县财政代缴,定额资助的保费缴纳实行个人先缴后补。
(三)参保缴费方式
1.新参保人员(含新生儿)持户口本或到便民服务中心核实并登记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再按相关缴费方式和渠道缴费续保人员直接按相关缴费方式和渠道缴费。
2.继保人员基本信息需变更的,应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税务窗口(或大桥税务分局)同时进行更正,再按相关缴费方式和渠道缴费。
3.村(社区)代收代缴。村(社区)干部统一组织***代收代缴,通过现金或智能POS机刷卡方式收取保费的,应开具收费***或凭证,现金及时归集存入基金专户。
4.银行缴费。凭居民等有效证件前往税务部门委托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天府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也可通过以上银行的网银、手机银行 APP、银行自助终端等办理缴费。
5.第三方便捷缴费。通过手机“四川医保”APP、“南充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第三方收费平台进行缴费。
6.税务征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办理缴费业务。通过上述缴费渠道参保缴费不成功的,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缴纳。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和镇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征缴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实行各包片领导、驻村干部负责对所包联村(社区)医保征收工作的督促指导,各村干部负责各自所包社医保征缴工作的具体落实的网格化征缴体系。
(二)强化宣传动员。各村(社区)要积极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特别是针对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宣传中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老百姓真心的理解、全力的支持筹资改革工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部门协作。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覆盖范围大、涉及区域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村(社区)和镇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加强协调沟通力度,解决相关问题。各村(社区)负责建好辖区内居民医保应保人员、居民医保县外已保人员、居民医保县内参保人员、困难群体资助参保人员“四本台账”;民政所负责对特困人员、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逐一进行核实;镇退役军人事务站负责对重点优抚对象逐一进行核实;脱贫办负责对防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逐一进行核实。
(四)强化资金监管。镇财政所、合医办会强化对征收保费的监管,各村(社区)不得将所收取的保费存入个人账户,不得延压、滞解保费,不得截留、挪用保费。为确保城乡居民医保保费按时入库,各村(社区)要指定专人专职负责城乡城乡居民医保保费每日的核对、上缴入库工作。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征收保费的监管,若发生资金流失现象的,将移交镇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责任落实。特困人员、一至四级残疾人、低保对象、重点优扶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务必做到应保尽保,若上述人员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导致不能享受医疗报销等相关政策的,各村(社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各村(社区)已收缴的城乡居民医保保费务必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申报缴费,如未及时将收缴资金申报划缴国库造成缴费人员就医未能享受报销相关政策的,由各村(社区)或收缴经办人员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进行承担,产生的民事、行政诉讼等一切费用由各村(社区)或收缴经办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报请镇纪委监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村(社区)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工作,做到征缴一人,激活一人,确保电子医保凭证激活全覆盖。
(六)强化监督考核。全镇2021年12月31日前城乡居民医保征缴进度务必达到总任务数的90%,确保在2022年3月前全面完成征缴工作任务。自2021年11月起,每周三镇劳保所将对各村(社区)征缴情况进行全镇通报,实行定期调度。各村(社区)征缴情况将纳入2022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度滞后,不能按时完成征缴工作的村(社区),将严肃问责;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贪污参保资金的村(社区)和个人,将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