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环境保护局自贡市公安局关于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按照环保部、公安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规定,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为做好便民服务,我市即日起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自贡市环保局 自贡市公安局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