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花都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花府办〔2016〕5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广州市花都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建立齐抓共管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穗府14届30次〔2012〕30号)明确区政府成立区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制定广州市花都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广州市花都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是区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区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土规划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协助分管国土规划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街镇和管委会主要领导,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规划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法制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国土规划局局长兼任。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除上述成员单位参加外,区人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区监察局、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文广新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区其他职能部门视会议审议议题参加。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土地管理专家、公众代表参加。
区政府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 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一)研究审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监管、土地执法的相关政策文件;
(二)审议拟报市政府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方案;
(三)审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储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专项规划;
(四)审议区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储备计划;
(五)审议区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村留用地及安置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六)审议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
(七)审议重大耕地保护及基本农田事项;
(八)协调解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疑难个案;
(九)需提交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每月的月初,会议时间一般为半天。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调整会议时间或临时增设会议。
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前一周书面通知参会单位并附上拟讨论议题及相关材料。参会单位最迟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并传真至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出席会议人员原则上为参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任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另派本单位人员参加会议的,应及时通知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主持人对会议议定事项作最后结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对会议讨论的情况保密,会议讨论结果以会议纪要为准,并刻制《广州市花都区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
第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一)统一受理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并负责前期协调工作;
(二)拟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并报请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待批准同意后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做好会议材料准备、签到、记录及草拟会议纪要等工作,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送达参会单位;
(四)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呈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五)妥善保管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九条 经批准的会议纪要印发后,须上报区政府决策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按程序上报区政府依法决策;属各职能部门决策的事项,由各部门依法决策。会议纪要应作为区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10月24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花都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