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2016年第19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第133135号)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133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79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和平乡金胜村6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65人。
(二)土地总面积112.704亩,其中:耕地69.765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69.765亩÷165人=0.42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112.704亩÷165人=0.68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60.2835亩,其中:耕地18.381亩,园地3.7425亩,坑塘水面1.818亩,其他土地36.342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859095.00元(大写:捌拾伍万玖仟零玖拾伍元整)。
1、耕地:23.941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3.7425亩、坑塘水面1.818亩)×2040元/亩×10倍=488406.60元
2、其他土地:36.342亩×2040元/亩×10倍÷2=370688.40元
(二)安置补助费765000.00元(大写:柒拾陆万伍仟元整)。
1、耕地:36人 ×2040元/亩×6倍=440***0.00元
2、其他土地:53人×2040元/亩×6倍÷2=32436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60.2835亩÷0.68亩/人=89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765000.00元÷89人=8595.51元/人 (大写:捌仟伍佰玖拾伍元伍角壹分)。
(四) 土地补偿费859095.00元(大写:捌拾伍万玖仟零玖拾伍元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6月2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9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134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79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和平乡金胜村7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45人。
(二)土地总面积114.9795亩,其中:耕地74.118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74.118亩÷145人=0.51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114.9795亩÷145人=0.79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30.801亩,其中:耕地16.917亩,其他土地13.884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486723.60元(大写:肆拾捌万陆仟柒佰贰拾叁元陆角整)。
1、耕地:16.917亩×2040元/亩×10倍=345106.80元
2、其他土地:13.884亩×2040元/亩×10倍÷2=141616.80元
(二)安置补助费367200.00元(大写:叁拾陆万柒仟贰佰元整)。
1、耕地:21人×2040元/亩×6倍=257040.00元
2、其他土地:18人×2040元/亩×6倍÷2=11016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30.801亩÷0.79亩/人=39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367200.00元÷39人=9415.38元/人 (大写: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叁角捌分)。
(四) 土地补偿费486723.60元(大写:肆拾捌万陆仟柒佰贰拾叁元陆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6月2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9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2017年第135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79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9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93人。
(二)土地总面积339.7305亩,其中:耕地237.90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237.90亩÷93人=2.56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339.7305亩÷93人=3.65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2.7615亩,其中:园地0.2205亩,其他土地2.541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30416.40元(大写:叁万零肆佰壹拾陆元肆角整)。
1、园地:0.2205亩×2040元/亩×10倍=4498.20元
2、其他土地:2.541亩×2040元/亩×10倍÷2=25918.20元
(二)安置补助费18249.84元(大写:壹万捌仟贰佰肆拾玖元捌角肆分)。
1、园地:0.2205亩 ×2040元/亩×6倍=2698.92元
2、其他土地:2.541亩×2040元/亩×6倍÷2=15550.92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2.7615亩÷3.65亩/人=1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8249.84元÷1人=18249.84元/人 (大写:壹万捌仟贰佰肆拾玖元捌角肆分)。
(四) 土地补偿费30416.40元(大写:叁万零肆佰壹拾陆元肆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6月2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