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实现17连调此次调整涉及1305人预计将于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日,我省印发《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省自2005年起,连续17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通知》规定,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提高伤残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3元、173元、163元、153元,人均达到3438元;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人均达到1440元。
据悉,此次调整涉及1305人,预计将于10月底前调整完毕,工伤三项长期待遇有效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让工伤人员获得感更加充实。 (记者 原晓东 通讯员 孙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