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三原则
(1)法制化原则。严格依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管理。以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法则为依据,防止和抵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行为,防止出现违背城市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法则的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2)公开化原则。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要公布实施,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改变,一切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还需要将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具体办法、工作制度、有关政策和审批结果以及审批工作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促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并公正执法,同时也可以使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运用社会管理手段,更加有效地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城市规划实施的因素发生。
(3)程序化原则要使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遵循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的客观规律,就必须按照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土地和各种建设活动,都必须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经过申请、审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报批、核发有关法律性凭证和批后管理等必要的环节来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中的随意性,切实制止各种不按科学程序进行审批的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