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积极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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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自2014年度起,按照省统一要求,我市启动实施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参保居民个人不需另行缴费,所需资金由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与财政共同承担,起付标准以上个人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目前,2014年度共为2.11万人次补偿5819.99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共同补偿后报销比例达***%。2015年度根据省政策规定,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补偿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进一步缓解了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进一步方便参保居民就医报销,我市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现了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即时联网结算。参保居民出院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部分和大病保险补偿部分均由医疗机构垫支,有效减轻了参保居民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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