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成立今年我市将有立法计划
2月18日,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表决决定:设立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到,我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可制定地方性法规,为行使好这一重要职权,各项工作超前谋划、加快推进: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健全了法制工作机构,充实配备人员,建立专家咨询队伍,提出了在本次大会上设立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议案;加强立法制度建设,制定了《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提请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广泛征集立法建议,科学确定立法项目,研究提出了今年立法计划。
18日,在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通过了设立市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如在立法权限上,《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根据立法法第七条、第七十六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作了基本分工:规定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还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一般包括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经批准和公布五个环节,《条例(草案)》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 赵尔靖 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