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受到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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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作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一项新举措:我市对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并于去年12月29日在高青县青城镇举行首发仪式。青城镇符合奖励条件的95名群众获得了每月30元的奖励扶助存折。
为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市确定在临淄区、高青县各选择1个乡镇进行试点,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这项措施将对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1个子女或2个女孩子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妇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此次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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