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集中供热站关于城区居民用户供热退费通知
依据高政办字【2016】11号文件,2015—2016年度供热的城区居民用户按1元/平方米退供热费。现将退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费范围
1、使用集中供热站供热的城区居民用户。
2、2015-2016年度已经交纳供热费的城区居民用户。
二、不退费范围
(一)非城区居民用户(办公、商业、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商住经营用房)。
(二)以下情况将自动结转并抵减下年度供热费。
1、串联楼城区居民用户。
2、已开具正式***的城区居民用户。
3、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城区居民用户。
4、存在供热问题未到供热站处理完毕的用户。
三、退费用户所需要带的材料
1、交纳供热费的原始收据。注:农村商业银行交费用户提供银行打印凭证;
2、交费信息卡;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交费收据姓名与身份证不相符的,须提供与收据相符的身份证或房产证原件;交费收据无姓名的,须提供房产证原件。
4、提供能够转账***复印件。注:***用户姓名与交费收据姓名相同。
四、不退费用户的处理办法
2015-2016年度已经交纳供热费的城区居民用户,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退费手续,应退供热费将自动结转并抵减下年度供热费。
五、退费时间及地点
1、2016年4月11号—2016年5月11号(节假日除外) 具体办理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2、退费地点:供热站一楼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6960530
六、建议
供热结束后供热站须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整理,面积核算等大量工作,同时办理业务用户多。建议: 1、供热用户采取结转并抵减下年度供热费的方式。 2、供热用户错峰办理退费业务,节省您的时间。
高青县集中供热站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