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个村(居)用电将享受优惠
5月1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县村(居)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电实施价格优惠政策,按照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开始收费。
据介绍,根据《关于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我县对村(居)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进行了核查和认定,并在桓台政务网进行了公示。目前,县民政局正在积极协调电业部门,力争5月底前,对核定的237个村(居)服务设施用电按照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收费,切实减轻村(居)集体经济负担。
据了解,村(居)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工作场所以及提供免费服务的社区服务站(中心)、警务室、图书(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党员活动室、室外活动广场等服务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
(董兆云 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