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无效
案例:2011年9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权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王某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李某购买经济适用房转让费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的收据一张。然而李某在与王某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前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后李某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房子时遭拒,故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所签合同无效并返还转让金8万元。
山东(桓台)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本案中,不仅原告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王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原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转让金8万元。
(岳可华 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