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须知
公 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兹定于2015年8月进行桓台县2015年度第二次慢性病鉴定。鉴定办法和相关政策详见《鉴定须知》。
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一、鉴定范围
在桓台县参保的各单位职工(含个体参保人)和城乡居民。
二、鉴定病种
每人最多可申请三个病种。
1、城镇职工医疗慢性病种类:
恶性***(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精神分裂症;重性精神疾病;结核。
2、城乡居民医疗慢性病种类:
恶性***(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
三、鉴定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⑴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⑵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⑶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3、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粘贴于鉴定申请表指定位置。
四、鉴定办法
1、领取鉴定申请表
时间:2015年8月10日至8月20日。
地点:桓台县的参保人到桓台县人民医院门诊楼急诊收费处领取鉴定申请表,请务必确认参保地在桓台,如在其他区县请到相应区县参加鉴定。
鉴定费用:100元/人,每增加一项病种20元,低保、五保、重残人员凭证件免费(鉴定医院留存证件复印件)。鉴定费用概不退还。
2、城区的参保人员报送鉴定材料
时间:2015年8月19日至8月20日。(集中两天时间)
地点: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城区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到桓台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一楼东区递交鉴定材料。
3、在镇的参保人员报送鉴定材料
时间:2015年8月10日至8月20日。
地点:在镇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各镇人社所递交鉴定材料。
4、领取鉴定结果
时间:2015年9月20日至9月24日。
地点:在镇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到镇人社所领取鉴定结果(慢性病结算***),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城区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县医保处领取鉴定结果(慢性病结算***)。同时填写《门诊慢性病签约登记表》。
五、就医流程
1、参保人填写《门诊慢性病签约登记表》,确定慢性病签约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中按照一类标准(220元)缴费的参保人,可在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中的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选一家。城乡居民中按照二类标准(150元)缴费的参保人,镇卫生院为其门诊慢性病签约医疗机构。需到本区县属(管)定点医院门诊就医的,由签约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需转诊到本区县外就医的,按照逐级转诊的原则执行。
门诊慢性病人一年内不得擅自更换签约医疗机构,一年后需要更换签约医疗机构的,携带《门诊慢性病签约登记表》到县医保处或镇人社所变更。
不在签约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2、就医时参保人需出示社保卡,使用门诊大病历,就医当日联网报销。慢性病用药一次处方量不超过15日。
六、医疗待遇
自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之日起享受待遇。
1、城镇职工医疗慢性病待遇:
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给予补助。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补助起付标准为1000元,与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在联网结算时合并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二次补助办法,就医时初次补助比例为30%,二次补助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2、城乡居民医疗慢性病待遇: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二次补助办法,一类标准(220元)缴费的,就医时初次补助比例为30%,二类标准(150元)缴费的,就医时初次补助比例为25%。二次补助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咨询电话:8217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