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选举委员会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和《关于做好全区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为确保公民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搞好我区选民登记工作,特公告如下:
一、临淄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为2016年12月26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于12月6日前公布选民名单,12月11日前公布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12月19日前公布依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二、年满18周岁具有选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凡是在1998年12月26日凌晨以前出生的公民即为年满18周岁。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的具体规定:
(一)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的选区登记;
(三)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退休、离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行政关系不在原单位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准予登记;
(四)户口不在城市而短期在城市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五)临时外出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六)在本选区的外来暂住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七)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省内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登记。
三、对在本单位工作而不属于本单位的登记人员,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其主动回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或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再在本单位进行登记。
四、选民对于张榜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临淄辖区内的各村居、各单位,应遵照上述精神,于12月6日前对本村居、本单位人员详细登记。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应尊重自己的民主权利,主动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确保对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漏登、不重登、不错登。
临淄区选举委员会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