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新规定
近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7号公告),对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作出了调整和优化。
公告对困难情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七种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困难减免。一是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是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三是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四是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五是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六是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七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在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级次上,原鲁地税发〔2013〕32号规定“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地税局”,新规定将减免税核准级次统一下放到“县税务机关”。(区地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