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
各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范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依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定点工作的通知》,经市医疗保障局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现将医药机构(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定点条件
(一)住院医疗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营业务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诊疗技术符合规定。同一地点执业时间满6个月以上。
2.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3.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专科医院无明确设置标准的参照同级综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在2年及以上。住院床位数与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满足医疗服务需求。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住院床位和实际开放床位数20张以上(乡镇卫生院10张以上),并出具卫生健康部门的医疗机构级别证明。
4.配备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院HIS系统和电子病历系统)且具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材进货渠道,药品、医用器材“进、销、存”台帐齐全完整,账册清楚,账物相符。
5.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数量、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地点,符合设置标准,其中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含第一注册执业地点在本医疗机构的退休执业医师)占按规定应配备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全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卫生技术人员人数至少达到医疗机构基本配置标准、且住院科室每科室配置中级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不得少于2名,护士不少于4名。
6.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医药专业人员不按规定在申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不得申报。
7.申报范围: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门诊医疗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主营业务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诊疗技术符合规定。
2.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3.执业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数量、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地点,符合设置标准,其中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含第一注册执业地点在本医疗机构的退休执业医师)占按规定应配备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全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1) 西医门诊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相关临床工作的医师,至少有1名护士。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输液观察室等。
(2)中医门诊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1名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3)中西医结合诊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至少有1名护士。
(4)口腔门诊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2台,护理人员配备不少于1人。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4.门诊所提供的医务人员名单,经核查在其他医疗单位已注册执业的,取消定点申报资格。
5.西医、中医、中西医门诊、口腔诊所营业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
6.有完善的医疗管理信息系统、药品进销存信息管理系统,已实时录入全部诊疗、收费数据,并可查询不少于3个月数据,且与原始票据核对数据一致。
7.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
(三) 零售药店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6个月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3个月以上,主营业务为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持有《营业执照》。
2.经营地点为城区、大型厂矿企业驻地或家属区、镇政府驻地。
3.经营面积不小于100㎡,连锁店不小于60㎡(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低于以上经营面积的,不予受理。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和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执业地与注册地点一致。药店所提供的执业药师经核查在其他医药单位已注册执业的,取消定点申报资格。营业时间内保证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在岗。
5.配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具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已实时录入全部进销环节数据并可查询不少于3个月数据,且与原始票据核对数据一致。
6.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搞促销活动和经营药品以外商品行为,无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
二、申报材料
(一)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可从莱芜区人民政府网、钢城区人民政府网),同时报电子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级别证明。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定点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需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2019年3月份药品购销凭证及诊疗记录。
6.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药品进销存信息管理系统购买凭证或开发合同。
(二)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可从莱芜区人民政府网、钢城区人民政府网网站),同时报电子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定点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需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6.2019年3月份药品购销凭证及诊疗记录。
7.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药品进销存信息管理系统购买凭证或开发合同。
(三)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可从莱芜区人民政府网、钢城区人民政府网网站),同时报电子版。
2.《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原件、复印件;
3.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证、注册证及主管药师(中药师)职称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定点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需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5.2019年3月份药品购销凭证。
6.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药品进销存信息管理系统购买凭证或开发合同。
三、其它
(一)申请定点资格范围:原莱芜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门诊及零售药店(简称医药机构)。村卫生室已定点为居民医疗保险机构的,不允许申请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二)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 8月26日 至2019年9月15日。
(三)申请材料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40号保险大厦3楼310房间。
(四)咨询电话:6217178 。
***:
***1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
***2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
***3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
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19年8月 23日
编辑:张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