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运输领域以出租汽车涉违法犯罪为重点的黑恶势力的通
为严厉打击出租汽车客运领域黑恶势力组织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操纵市场、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聚众干扰抗法、暴力抗法等突出问题,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厉打击出租汽车客运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办法》(鲁交执〔2019〕3号)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出租汽车客运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出租汽车客运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出租汽车客运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一)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对为出租汽车客运领域黑恶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绝不姑息。
二、出租汽车客运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
(一)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二)窝藏、包庇出租汽车客运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试图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涉及出租汽车客运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全市政法机关、交通运输监管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完善交通运输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程序,强化出租汽车客运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的证据收集与使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出租汽车客运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要坚决同出租汽车客运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出租汽车客运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对在打击出租汽车客运领域涉黑恶违法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据实予以奖励。政法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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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司法局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编辑: 毕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