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物价局关于2013年旅游旺季价格服务收费提醒告诫函
夏季来临,旅游旺季到来,为规范旅游行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我市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就加强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自律,倡导诚信经商,确保旅游市场良性发展,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旅游行业、景区景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二、旅游行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客人,不得利用“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致使旅游消费者最终陷入消费陷阱。
三、旅游行业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缩短旅游时间、遗漏旅游片区、减少服务项目、用较低服务标准来变相涨价;销售商品时不得存在模糊标价、虚假打折、以次充好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游客进行交易。
四、旅游景点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落实优惠、减免政策,不得强行联票销售、强制代收保险费,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五、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酒店、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与旅游相关经营者应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所有销售的商品价格和提供的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并使用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服务价目表,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严禁在明码标价之外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六、消费者随旅行社去外地参团旅游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详细约定旅游路线、时间、地点、人员、景点、交通、住宿、餐饮、购物、保险等服务事项和具体费用,并签订具体的旅游合同或书面协议,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消费者在旅游中购物消费或参与自费项目时,应注意监督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否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尽力回避与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游客消费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以免上当受骗。
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触犯价格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法定程序,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直至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对旅游景区、旅游公司和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合同、书面协议、相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章丘市物价局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