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我区政治安定和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科研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处理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非法聚集,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打砸、毁坏公私财物,拦截车辆,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1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附近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播放哀乐,焚烧冥币,不听劝阻、批评和教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附近停放尸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之规定,以违法停放尸体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国家机关工作场所、信访接待场所,非法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工作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信访条例》第47条第2款之规定,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国家机关周围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或者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第4项之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在车站、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播放哀乐、出示状纸,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其在具体违法行为中发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第20条之规定,以共同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信访活动中,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行为、持续闹访等手段为要挟,无理缠访,漫天要价,敲诈勒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4条之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之规定,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以及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7条之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之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6条之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7条之规定,以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信访人进京到***地区、中南海地区、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境外媒体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或者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或者敏感部位起哄闹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八、威胁、侮辱、诽谤、诬告国家工作人员,殴打国家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之规定,以构成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或者诬告陷害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多次殴打、一次殴打多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之规定,以诬告陷害罪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之规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公务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上访人非法携带***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之规定,以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器具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0条之规定,以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 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
2017年9月27日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